食品安全史上4大案 瘦肉精等榜上有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馒头”案等四起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列为典型案例。以下是详细的案件介绍:

河南“瘦肉精”案中,涉及个体工商户刘襄、奚中杰等人。自2007年起,他们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情况下,仍然为了谋取暴利,研制、生产并销售该药品。他们明知使用此药品饲养的生猪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但仍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经纪人。最终,大量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孙学丰、代文明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涉及原河北省张北县鹿源乳业公司的代文明及无业人员孙学丰。代文明曾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的退货奶粉藏匿。孙学丰后来联系代文明购买这批奶粉,并要求更换包装。代文明将奶粉重新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孙学丰再将这批奶粉转售他人。经鉴定,这批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另一案例是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了提高销量,明知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仍安排生产并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盛禄公司的销售经理徐剑明将这些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这些馒头含有不合格成分。在短短几个月内,盛禄公司生产和销售这些不合格馒头的金额巨大。

这些案例中的被告人均因明知产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危害,仍然非法生产、销售,导致了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恶劣的结果。法院的判决认为,这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对他们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些案例警示我们,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任何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经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裁定,盛禄公司因其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面馒头,被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叶维禄,直接责任人员徐剑明和谢维铣,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同构成了这一罪行。盛禄公司因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叶维禄作为主犯承担了主要责任,徐剑明和谢维铣作为从犯,依法得到了减轻处罚。他们销售金额高达62万余元,但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他们的行为及其后果,依法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和谢维铣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这一案例为我们揭示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

还有一起关于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玩忽职守案。他们是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却违反职责,对出县境的生猪未能进行应有的检疫、消毒和“瘦肉精”检测。他们甚至违规出具有关合格证明,导致大量未经检测的生猪流入市场。其中部分生猪是使用“瘦肉精”饲养的,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也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他们的职责大小以及涉及生猪的数量,判处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杨哲和王利明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这两起案件都凸显了法律对于食品安全以及工作人员职责的严肃态度。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来说,更应该尽职尽责,确保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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