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著作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适用教辅资料吗)

生活常识 2023-05-15 19:37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南京著作权侵权该如何认定 教辅材料中引用课文,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丨案例参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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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社经授权将孙某原创的某诗歌编入了上海语文教本。而该社出版的教辅材料也使用了该诗歌,孙某以教辅材料引用诗歌既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为由将某出版社诉至法院。本案的再审审查裁定明确了认定作品“适当引用”构成的五要件,并结合教辅材料的特点,厘清了该类出版物在“适当引用”上的相关争议问题,确立了相应裁判规则,该裁定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孙某诉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陶冶

关键词

教辅材料 / 著作权 / 适当引用 / 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规定的“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情形的认定应当遵循五个构成要件,即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应结合教辅材料配套教科书使用的特性,作出适当引用成立与否的认定。

法官解读

陶冶 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在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小组负责人,入选上海市法学会涉外法律人才库。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多篇审判、调研成果被《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刊载,并获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等。

某诗歌由孙某原创,其正文49行,加标题及署名共计51行。

2018年8月18日,孙某与某出版社就该诗歌签订作品版权授权书及稿酬协议,授权在上海语文课本中使用上述作品,授权年限为教材使用年限。

之后,孙某发现某出版社等出版的某教辅材料第十六单元中部分使用了涉案诗歌,且既未署名,又未支付稿酬。

该单元分为“阅读”“表达”“积累”三部分,其中“阅读”中引用了某诗歌中的部分诗词,介绍了某诗歌作者通过这首诗所表达的意境及诗中所反映的历史文化名胜景观和自然景观。“表达”中列举了诗中所提到的多处景观,建议同学可上网查询相关资料或搜集照片、文字资料等。

孙某认为该教辅材料侵犯了其诗歌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与发行权,起诉请求判令某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 合理费用。

再审审查裁定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其一,关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某诗歌显已公开发表

其二,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涉案出版物内容与同学期语文课本相互对应,属于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该出版物第十六单元即被控侵权作品,亦与语文课本中权利作品某诗歌相对应。该被控侵权作品中包括“阅读”“表达”“积累”等部分,在“阅读”部分中引用了权利作品的部分诗词,在“表达”部分中列举了权利作品中提到的多处景观。纵观该被控侵权作品之内容,可以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介绍、解读、评论语文课本上某诗歌的内容、含义、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感受、体会这首诗歌。

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之范畴,而并非单纯向读者展现权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权利作品之影响力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出版物或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实际营利并非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

其三,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适当与否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若属此种情形,则应当认定引用方式不合理。

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引用了权利作品的部分内容,但其引用时,均融入其具有独创性的介绍、解读和评论内容,且引用的部分较被控侵权作品整体而言仅占较少比重,其程度尚属合理范畴,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方式在适度范围内。

其四,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对于著作权法“适当引用”情形中所规定的“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的理解,并不仅限于在作品中标注、载明等方式,还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其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形。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未在其作品中标注或载明作者姓名,但基于被控侵权图书与语文课本以及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的明确对应性,读者在阅读、使用该图书时必然要结合课本原文一起配套使用,而课本原文已经明确指明作者信息,读者在使用时势必会对此予以知晓,故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行为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其五,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因其中的引用而对被引用的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导致读者可以用被控侵权作品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

本案中,一方面,并无在案证据可以印证该事实;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权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解读、评论权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范畴,且权利作品系语文课本收录的课文,而被控侵权作品系帮助理解该课文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故从日常生活常识角度而言,被控侵权作品不仅不会产生替代效应,导致教师、学生等主要读者从权利作品转而选择被控侵权作品,相反会对读者加深课文理解有所助益。,被控侵权作品并未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权利保护是著作权法的价值所在,但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政策的考量,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限制的制度,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其中,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种具体情形,适当引用是其中一种

(一)教辅材料适当引用的要件认定

适当引用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发端,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合理使用情形,因为其是保障言论自由,促进知识交流的必要手段。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系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从立法来看,其用语相对较为抽象,特别是对何谓“适当”,并无具体规则指引,有赖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这从本案一、二审判决的相反观点中即可窥见。

本案再审审查裁定严格按照相关立法规则本身及其立法原意,并紧扣“三步检验法”精神要求,提出构成适当引用的前述五个要件,再结合个案所涉作品的特点,逐一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认定。

著作权法规定了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但教辅材料并不适用。,教辅材料一般与教科书配套使用,具有对应性、配套性的特征,并不可避免需要对教科书中相应作品予以使用。则该行为是否及如何构成合理使用,是本案的焦点问题,需要依据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并结合上述教辅材料的特性予以综合认定。

(二)教辅材料合理使用的价值判断

知识产权审判中经常面临如何兼顾保护个人权利与促进社会利益平衡的问题,对此往往需要运用价值判断作出稳妥的裁判。2021年初,更高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

本案再审审查裁定对此也作出积极尝试,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对教辅材料适当引用问题的价值导向作出阐释。其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者合法权利及权益与促进作品传播及利用以提升社会福祉,应当是其立法宗旨的一体两面。该法通过明晰权利边界、明确侵权责任等方式,也通过设置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对该立法宗旨予以充分诠释。

本案这种以介绍、解读、评论教学课文为主要目的的引用,虽具有一定营利性,但尚未逾越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边界,亦不损害著作权人法定权益,仍在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范畴内,故教学课文的作者对此理应予以容忍,以更好地提升社会福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知识产权审判庭

案例撰写人陶冶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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