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安全之一责任人(谁才是安全之一责任人)
法人和实际控制哪个人责任大 干货|到底谁是安全之一责任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2022版《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之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款对于企业“一把手/之一责任人”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而在法律层面提出之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谁是之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根据《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之一责任人。不同组织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之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也是不同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一般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但也不完全是这样,比如阿里巴巴的马云,现在不是名义上的董事长,实际上还是控制阿里巴巴。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公有制企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非公有制企业
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
3.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
之前,中央一台播放了《今日说法》 两会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在两会期间发布这个特别节目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主要责任判刑,要从严从重并加大媒体曝光!那么,企业主要负责人问责到底是怎样的呢?
2022版《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中有6条是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条款虽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直接关联,但也应承当相应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责任。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第9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第9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第10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第11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第1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 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一年内4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归纳起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分三种情形1是未发生事故,但未履职的问责处罚(94条)。2是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问责处罚(95、110条)。3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问责处罚(93、106、110、113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问责处罚即有可能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职责清单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未有重大明显问题的(或暂且不问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备的,企业管理难以控制或不知如何控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谁才是安全之一责任人 谁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