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执行异议(执行监督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 【法治声音】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问题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邓小红律师
近年来“执行难”成了社会热点话题,民事执行的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其实,日常生活中对诉讼纠纷的普遍理解是起诉、开庭、判决,等判决生效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快与慢,往往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执行周期的快与慢。实际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或者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近年来,涉及财产的执行案件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有效防止自己的财产被强制执行,选择了申请执行异议和启动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阶段的诉讼救济制度,是案外人、当事人维护自身实体权益的重要路径。
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详细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等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发生在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的救济途径。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为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而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审判庭管辖的。(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是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是先提出异议,然后裁定,对裁定不服再申请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是先提出异议,然后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则进行诉讼。(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是保护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关于执行异议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和启动?
执行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一条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在哪些情形之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此外,还有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有无期限限制?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后,通常会有怎样的结果?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有何区别?
根据更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的总结,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之间的区别如下:(1)诉讼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目的在于阻却或许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普通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某项民事权益,不能产生对抗执行行为的法律效力。(2)当事人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原被告是执行程序的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或义务人。(3)诉讼请求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系基于其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或者许可执行的程序性方面的诉讼请求,这是异议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最明显之处。(4)起诉的法律依据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可阻却执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提起诉讼;普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依据一般民事诉讼规则提起诉讼。(5)诉讼结果是否影响执行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有阻却或许可执行之法律后果,是以民事判决的形式来影响执行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原则上不能直接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对标的物执行的诉讼。但在实践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如果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如果因为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就免除案外人举证责任的话,其实很容易出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情形。
分享一则案例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执行,其前妻得知后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理由是被执行房屋,是其(原告、前妻)父母出资购买并偿还房屋按揭、装修贷款,与被执行人无关,也是原告用于生活居住的唯一一套房产。原告与被执行人早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且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也进行了实际交付。此外,未办理过户是由于房屋仍在贷款中,原告因无经济能力全额支付该房屋的按揭款,致使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房屋虽然在原告与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是归原告个人所有,该离婚协议是原告与被执行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归属约定。因此,原告在与被执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即便约定本案被执行房产归原告一方所有,但由于其未能及时办理过户且其提出的理由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故原告作为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异议及在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中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还有很多常见问题,在后期的《法治声音》中,也将会继续分享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一些法律知识。如果市民朋友们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参考,如果案情复杂的,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和分析。
转载自河源司法行政
执行监督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