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没有标准模式(形成共识的民主形式是什么民主)

生活常识 2023-05-15 10:01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67加多少比72大比77小 都说要坚持民主,可共识民主模式的定义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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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 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r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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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识民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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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主义对民主的基本定义所作的阐释是它意味着“由人民中的多数进行统治”。它宣称多数人的统治天经地义,少数人充当反对派也是理所。这种观点受到了共识模式民主的挑战。正像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Arthur Lewis 1965,64—65)爵士极力指出的那样,多数决原则及其包含的 —反对派的政治模式可能因为它们遵循排他性原则而被解释为非民主的。刘易斯认为,民主的首要涵义是“所有受到某一项决策影响的人都应有机会直接参与该项决策,或者通过选出的代表参与决策”。多数主义认为民主的第二层涵义是“多数人的意志应当占上风”。刘易斯指出,如果这意味着获胜的政党可以垄断 的全部决策,失败的政党只能提出批评而不能参与统治的话,那么上述两层涵义是相互抵触的“把失败的集团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参与决策,显然与民主的首要涵义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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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主义者给出的答案是合乎情理的如能具备两个前提,刘易斯指出的互不相容问题即可得到解决。,如果 中的多数派和少数派彼此轮替,也就是说,今天的少数派在下次大选中成为多数派而不是注定要永久当反对派,那么对少数派的排斥就减轻了。这正是英国、新西兰和巴巴多斯的两党制通常的运作方式,不过也曾出现过两大党中的某一个党在很长时间里被排除在政权之外的情况如1951—1964年的13年间、1979—1997年的18年间的英国工党,1997—2010年的13年间的英国保守党,1935—1949年的14年间的新西兰国家党,1960—1972年的12年间的新西兰工党,以及1994—2008年的14年间的巴巴多斯民主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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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某一个政党被长期排斥在政权之外,但只需具备第二个前提,仍可令人信服地证明民主与多数决原则并不冲突上述3个国家都是同质性相当强的社会,各国的主要政党都有向政治中间地带靠拢的倾向,其政策主张往往差别不大。如果用“民治 ”的标准来衡量,某一个政党被排斥在政权之外可能是不民主的;,如果执政的另一个政党制定的政策同样能够很好地满足该党选民的利益和偏好,这个制度就接近于按照“民享 ”来定义的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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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质性较弱的社会中,上述两个前提都不具备。主要政党所倡导的政策差别很大,选民的党派忠诚往往也更加稳定,从而减少了主要政党轮流执掌政权的机会。尤其是在多元社会中,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裂,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次级社会,导致了多数民主模式所必需的弹性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决原则不仅是不民主的,而且是危险的,其原因是长期被摒弃在政权之外的少数派感到遭排斥、受歧视,因而失去了对体制的忠诚。例如,北爱尔兰的多元社会分化为新教多数派和天主教少数派,采用多数决原则的结果是代表新教多数派利益的统一党(the Unionist party)在1921年到1972年期间的所有选举中获胜,垄断了组织 的权力。20世纪60年代末,天主教徒的大规模 活动演变成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的内战,英国进行了军事干预并把北爱尔兰置于伦敦的直接统治之下才控制住了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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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爱尔兰那样的高度分裂的社会中,多数决原则的结果不是民主,而是多数专政和国内纷争。这类社会所需要的是这样一种民主制度它强调共识而非对抗,主张包容而非排斥,力求使处于统治地位的多数的规模更大化而不满足于微弱多数,这种制度就是共识民主。尽管英国自身实行多数民主制度,但历届英国内阁都认识到了在北爱尔兰采用共识民主的必要性强调北爱尔兰的所有选举(英国议会下院议员选举除外)都采取比例代表制;把建立广泛的新教徒与天主教徒分享权力的联合 作为恢复北爱尔兰政治自治的一个前提条件。在1998年最终达成的关于北爱尔兰政治前途的《北爱尔兰和平协议》(The Good Friday Agreement)中,比例代表制和分享权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原则。刘易斯(Lewis 1965,51—55,65—84)还强烈主张在西非国家的多元社会中采取比例代表制、联邦制,建立具有包容性的联合 。共识模式显然也适用于社会分裂程度不像上述国家那样高的异质性国家,甚至在同质性较高的国家中也不失为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合理而有效的替代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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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来阐释共识模式的例子是瑞士、比利时和欧盟——都是多民族的统一体。瑞士是更佳范例它采用近乎纯粹的共识模式,只有一点例外。比利时也是很好的样板,尤其是在1993年它正式成为联邦制国家之后更是如此;我特别关注近年来比利时的政治模式。欧盟(EU)不仅是一个国际组织,而且是一个超国家组织,但迄今为止它还不是一个 国家。正是由于欧盟的这种中间地位,研究者们在欧盟究竟是一个国际组织还是联邦制国家雏形的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但后一种说法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Hix 1994,2005)。我也持这种观点如果把欧盟看作一个联邦制国家,那么它的制度与共识民主模式相当接近。我把瑞士和比利时的例子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然后再探讨欧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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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和比利时的共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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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模式民主可以通过它的10个特征来加以描述,这些特征与威斯敏斯特模式的10个多数主义特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共识模式并不把权力集中在多数手中,而是通过多种方式力求分享、分散、抑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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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在广泛的联合内阁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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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模式的原则是让主要政党全体或大部分加入广泛的联合内阁,分享行政权力,这与威斯敏斯特模式把行政权集中在一党微弱多数内阁手中的做法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在瑞士,由7名成员组成的国家行政机关——联邦委员会——为这类广泛的联合内阁提供了一个绝妙的范例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03年,3个大党,即社会民主党、激进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党一直各占议会下院大约1/4的议席,瑞士人民党占有约1/8的议席,它们根据1959年确立的所谓“神奇公式”,按照2∶2∶2∶1的比例分配联邦委员会的7个行政职位。瑞士人民党在2003年大选后成为更大的政党,得到的联邦委员会职位增加了一个,基督教民主党的职位则相应地减少了一个。广泛的联合内阁在2007年意外中止,因为从2003年起担任联邦委员会委员的瑞士人民党领袖克里斯托弗·布劳赫(Christoph Blocher)连任失败,议会选举了一名瑞士人民党未曾提名的党员取代了他的位置。瑞士人民党遂断言本党的2名联邦委员会委员不再代表本党,它将成为一个反对党。不过,广泛的联合内阁和“神奇公式”在2009年1月得到恢复(Church and Vatter 2009)。另一个非正式的分享权力的规则是各语言集团应该得到与其规模大致相称的代表权联邦委员会中应有4—5名讲德语的委员,1—2名讲法语的委员,通常还有1名讲意大利语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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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宪法明文规定行政部门中应当有各大语言集团的代表。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组阁时要使代表讲荷兰语的多数派和讲法语的少数派的大臣在人数上大致相等。1970年,这个惯例成为正式的法律,新的联邦宪法规定“除首相外,大臣委员会(内阁)中应包含数量相等的讲法语的成员和讲荷兰语的成员”(Alen and Ergec 1994)。这条法规并未涉及内阁的党派构成,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党内阁只存在过大约4年时间,1980年以来的所有内阁都是由4—6个政党组成的联合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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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与立法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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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政治体制既非议会制也非总统制。瑞士政治学家于尔格·施泰纳(Jürg Steiner 1974,43)对掌握行政权的联邦委员会与议会之间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联邦委员会成员作为个人当选,任期4年,而且根据宪法规定,任期内议会不得对其进行不信任投票。如果 的提案遭到议会否决,发起该提案的联邦委员会委员或整个联邦委员会均无需辞职。”这种正式的权力划分使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更加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也远比英国、新西兰和巴巴多斯的内阁与议会关系更为平衡。英国、新西兰和巴巴多斯的内阁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瑞士的联邦委员会虽然大权在握,但并非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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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威斯敏斯特模式的3个典型国家一样,比利时也拥有一个议会制 ,内阁须依赖议会的信任。不过,比利时内阁根本没有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内阁那样的优势地位,其主要原因是比利时内阁通常是广泛而松散的联合内阁,它们往往与议会形成一种名副其实的相互妥协的关系。比利时内阁往往是短命内阁,这证明了它们相对脆弱的地位例如,从1980年到2010年,就存在过9届由多个不同政党组成的联合内阁,内阁的平均寿命仅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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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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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和比利时的多党制中,没有哪一个政党能接近多数党的地位。在2007年的瑞士国民议会选举中,有12个政党赢得了议席,绝大多数议席(200席中的167席)被前文所述的占有联邦委员会委员职位的4个大党瓜分。可以说瑞士是四党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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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末以前,比利时具有三党制的特征,主要政党包括基督教民主党和社会党两个大党,以及中等规模的自由党。,60年代后语言问题的凸显使这些大党发生了分裂,新出现的几个代表不同语言集团的政党获得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又出现了讲荷兰语和讲法语的2个绿党。大约有12个政党经常能够获得众议院席位,其中的11个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参加过一届或几届内阁。显然,比利时的政党体制是“所有现代民主国家中碎片化程度更高的政党体制之一”(Swenden,Brans,and De Winter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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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和比利时的多党制的形成可以通过两个因素得到解释。之一,两国都是多元社会,宗教、阶级和语言等不同类型的分野造成了社会的分裂。瑞士和比利时的情况有所不同,语言方面的差异在瑞士政党体制中仅产生了次要的影响,而对比利时政党来说则是主要的分界线。瑞士人民党过去在信奉新教的农民中影响力很强,但现在通过拓展诉求成了一个倡导右翼民粹主义和反对移民的政党,并在选举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比利时的一个较小的弗拉芒民族主义(Flemish-nationalist)政党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Pauwels 2011)。,两国都出现了规模较小但很重要的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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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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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士和比利时形成多党制的第二个解释是,它们采用的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使社会分野转化为政党体制分野的过程不受阻碍。相对多数选举制往往使大党获得超额代表权,小党则得不到足额代表权;比例代表制与之不同,其根本目标是使各个政党分得的议席与它们获得的选票比例相当。瑞士和比利时两国议会的下院都是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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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合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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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和比利时的利益集团合作主义究竟达到何等程度这一问题上专家们存在着意见分歧,主要原因是这两个国家的工会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影响力上都不如商会。不过,这种意见分歧是可以解决的,我们只需对合作主义的两种变体进行区分工会起主导作用的社会合作主义(social corporati )和商会力量更强的自由合作主义(liberal corporati )。彼得·J.卡赞斯坦(Peter J.Katzenstein 1985,105,130)把瑞士和比利时作为自由合作主义的例子,他的结论是瑞士“最清晰地展示了自由合作主义的特点”。这两个国家都清楚地体现了合作主义普遍具有的三个要素三方协调,数量较少但规模较大的利益集团,最强大的集团作用突出。格哈德·莱姆布鲁克(Gehard Lehmbruch 1993,52)写道“瑞士最强大的集团展现出了不同凡响的力量,瑞士利益集团的凝聚力比瑞士政党的凝聚力强是公认的事实。”,根据克劳斯·阿明根(Klaus Armingeon 1997)的看法,尽管20世纪90年代合作主义的程度和效果在欧洲的许多国家持续下降,但在瑞士仍然很强。在比利时,三方合作始自1944年缔结的《社会契约》(The Social Pact),此后这一合作体制“再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Deschouwer 20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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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地方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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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中央 与20个州 和6个所谓的半州(half-canton) 之间实行分权,这些半州是由原来3个统一的州分裂产生的。半州在瑞士联邦院中只有一个代表而不是两个代表。在对 进行投票时,半州的权重只相当于正式州的一半;不过,在其他的大多数情况下,半州的地位与全权州(full canton)是平等的。瑞士也是世界上地方分权程度更高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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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比利时一直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从1970年以来,它逐渐朝着地方分权和联邦制的方向转变;1993年,比利时正式成为联邦制国家。比利时所采用的联邦制是一种具有“拜占庭式的复杂性”(McRae 1997,289)的“独一无二的联邦制”(Fitzmaurice 1996),联邦由从地理上划分的3个地区即佛兰德(Flanders)、瓦隆和操双语的首都布鲁塞尔,以及根据非地理因素划分的3个文化区即较大的弗拉芒语区(1)、法语区和较小的德语区组成。之所以要创造这种双层体制,主要原因是布鲁塞尔双语区的绝大多数居民讲法语,可周边的佛兰德区居民讲荷兰语。地区和文化区的设置有很多重叠之处,但它们并不完全吻合。它们有各自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唯一的例外出现在佛兰德地区,在这里弗拉芒语社区 也行使着地区 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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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两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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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两院制议会而不是一院制议会的主要理由,是要在议会第二院或上院中给少数派(包括联邦中比较小的州)以特别的代表权。要使这种少数派代表权有意义,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上院与下院根据不同的原则选举产生;上院必须有实权,更好拥有与下院同等的权力。瑞士的制度满足了这两个前提国民院是下院,代表瑞士人民;联邦院是上院,代表各州,每个州拥有2名代表,每个半州有1名代表。,小州在联邦院中的代表权比在国民院中大得多。瑞士的两院制也是对称的,“两院在所有立法问题上的绝对平等”是一条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Linder 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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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议会的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在实行联邦制之前实际上拥有同等权力,不过它们都是按比例选举产生的,因而构成十分相似。采用联邦制后的之一次大选在1995年举行,产生的新一届参议院主要代表了两个文化—语言集团的利益,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仍按比例构成,而不是要为讲法语或讲德语的少数群体提供超额代表权。,在71名参议员中只有40名是普选产生的,新参议院的权力与过去的参议院相比也被削弱了;例如,它不再拥有编制预算的权力(De Winter and Dumont 2009,102; Deschouwer 2009,171—172)。,比利时的新联邦议会是弱两院制而不是强两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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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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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和瑞士都有一部成文宪法(包含着基本治国原则的单一法律文件),只有经特定多数同意方能修改。瑞士的 要经过公民投票,不仅要得到全国半数以上选民的赞同,而且要在半数以上的州获得多数选民的批准。计算州的数目时半州按0.5州计;这就是说,某一项 至少要得到13.5个州赞成,12.5个州反对方可通过。 需要由半数以上州批准的规定意味着较小的州和半州的人口在瑞士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虽然不足20%,但可以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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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利时,修改宪法需要两种类型的超多数。所有 都必须得到议会两院2/3多数的批准。,涉及文化—语言区和地区的组织及权力的法律具有准宪法的地位,制定和修改起来难度更大除了要得到议会两院2/3多数的批准之外,还要征得议会两院荷兰语集团和法语集团中半数以上议员的同意。这条规定赋予讲法语的选民以有效的少数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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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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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在这个方面有悖于纯粹的共识模式它的更高法院即联邦法院没有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一项旨在引入司法审查的提案曾被提出过并且颇受欢迎,但在1939年的公民投票中遭到了决定性的否决(Codding 1961,112)。议会曾认真考虑过把创设 作为在2000年推进的全面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最终还是决定不将此项建议纳入改革的一揽子计划当中(Vatter 200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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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原本也没有司法审查,直到1984年设立了新的仲裁法院。最初该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释有关中央 、文化—语言区 以及地区 之间权力划分的宪法条文。在1988年的 中,仲裁法院的职权得到极大的扩张,现在它已被视为一个“名副其实的 ”(De Winter and Dumont 2009,109)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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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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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一向把瑞士的中央银行看作是最强大、最独立的中央银行之一,与德国的联邦银行、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并驾齐驱。用库克曼指数来测算,它的独立性自1980年以来一直高达0.63(Vatter 2008,26)。与之相比,比利时国家银行就相形见绌了,它一直是独立性更低的中央银行之一。不过,它的自 在20世纪90年代初大大加强了,这一事件虽然与比利时向联邦制国家的转型几乎发生,但主要是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的结果,该条约要求欧盟成员国提高其央行的独立性。1993年,比利时央行的库克曼指数值从极低的0.17提高到了较为可观的0.41(Polillo and Guillé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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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共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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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主要机构不同于上文探讨过的5个 国家,无法轻易地纳入行政、立法、司法和金融机构的分类体系之中。对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不要与下文提到的欧盟理事会相混淆)进行归类尤其困难,它由27个成员国的首脑——即“欧洲最杰出的政治领袖们”(Crepaz and Steiner 2011,287)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它是权力更大的欧盟机构,欧洲共同体和1993年之后的欧盟采取的绝大多数重要举措都是由欧洲理事会发起的。理事会主席由成员国首脑轮流担任,每6个月轮换一次;但2007年签署的《里斯本条约》(Li on Treaty)设立了欧洲理事会常设主席——亦称“欧盟总统”,任期两年半。2009年选举产生的首任主席,是比利时前首相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在其他机构中,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行政机关,相当于内阁;欧洲议会是其立法机关的下院,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则被视为上院。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的职责从它们的名称就能清楚地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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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在广泛的联合内阁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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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由各成员国 指派,每名委员都承担着特定的部长职责。因为欧盟的27个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中都享有代表权,所以欧盟委员会是一个广泛而持久的跨国联合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还是欧洲政治光谱中的左派、中派和右派的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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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与立法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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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必须获得欧洲议会投票批准。欧洲议会还有权解散欧盟委员会,但需要2/3多数才能这么做。欧洲议会拥有强大的预算权,2007年签署的《里斯本条约》又扩大了它在其他领域中的立法权;就95%的欧洲立法行为而言,欧洲议会已成为与权力更大的欧盟理事会(由27个成员国的 部长们组成)平等的立法机关。乔治·泽伯里斯和珍妮特·莫尼(George Tsebelis and Jeannette Money 1997,180)把欧盟理事会称为“欧洲的上院”。显然,欧盟理事会在上述3个机构中也是最强有力的。,从总体上看,与其说欧盟委员会像威斯敏斯特模式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内阁,倒不如说它像共识模式中的平等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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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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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选举后,欧洲议会的736个议席由官方认可的(达到了获得认可所需的25名议员的更低限制的)7个党团占有。其中,更大的欧洲人民党党团(主要是基督教民主党人)占有36%的议席,离欧洲议会半数以上议席差得很远。第二大党团是欧洲社会党党团,议席占有率为25%。其后是自由党党团,占有近12%席位。其他党团占有的议席均不超过10%。欧洲的政治分裂程度甚至比它的多党模式所反映出来的更为严重,因为欧洲议会中的政党无论就其凝聚力还是纪律性来说都无法与各成员国议会中的政党相比。“上院”即欧盟理事会的党派构成不仅随着各成员国内阁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取决于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决定了由哪一位部长参加欧盟理事会。比如,如果农业政策被提上某一届欧盟理事会的议事日程,各国的农业部长就很可能参加这届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实际上也是一个多党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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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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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起,欧洲议会一直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议员本应由各国根据统一的选举制度选出,但各成员国至今未能就选举制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过,目前实行的 是某种变相的比例代表制,而且这种比例代表制在几乎所有成员国普遍采用,包括1999年之后的英国。,欧洲议会中小国的超额代表权和大国的不足额代表权仍将导致非比例性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举个极端的例子,德国在欧洲议会中有96名议员,马耳他有6名,而德国的人口却比马耳他多了200倍左右。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议会是在一院中把比例代表原则与各国获得平等代表权的原则糅合到了一起;而在瑞士,这两个原则在彼此独立的议会两院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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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团合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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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在欧洲联盟中尚未产生一种比较成熟的合作主义,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决策仍然在国家层面上作出,或者受到各国否决权的制约。随着欧盟的进一步整合,合作主义的程度必定会加深。迈克尔·J.戈杰斯(Michael J.Gorges 1996)在其所著《欧洲合作主义?》(Euro-Corporati ?)的书名中有意使用了问号,他根据现状给出的答案基本是否定的,但他也看到了在一些部门中存在着大量的合作主义因素,而且这些合作主义因素明显呈现出向着更深层次发展的趋势。欧盟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主张采取合作主义的方式,与各利益集团进行谈判就是一个重要的表征。比如,在20世纪70年代它曾发起一系列三边会议,尽管此举未能导致三边谈判的制度化,但“欧盟委员会从未放弃过推动社会伙伴之间的对话,提高它们在共同体决策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的目标”(Gorges 1996,139)。在维维安·A.施密特(Vivien A. Schmidt 2006,104)的描述中,目前欧洲的利益集团制度的多元主义色彩比合作主义更浓厚,但指出“较之美国那种(具有高度多元性的)多元主义,欧盟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所欣赏的多元主义更加亲密、更强调合作”。格尔达·福克纳(Gerda Falkner 2006,223)也持相似的观点,但在表述上更为肯定——有证据表明“对欧盟来说,合作主义政策体系的各种变体并非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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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地方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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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跨国组织,欧盟单一化和中央集权的程度比其他国际组织更高;但如果拿它与民族国家(即便是瑞士这样的地方分权的国家)来比较的话,那么很明显,与其说欧盟是一个联邦,倒不如说更像一个“邦联”,其地方分权的程度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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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两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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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两院制有两个标准立法机关两院的权力平等、组成各异。欧盟的立法机关轻而易举地达到了第二个标准欧盟理事会由各国 的代表组成,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代表权;欧洲议会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国的代表权由其人口规模决定。在各国议会中,违反两院权力平等原则的情形一般有利于下院。而在欧盟中情况却截然不同上院(欧盟理事会)过去掌握的权力远比下院(欧洲议会)大;即便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上院拥有的立法权仍比下院略大些——这种情形与共识模式并不完全相符,但与多数模式的差别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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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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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宪法”包括1957年在罗马签订的基础性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Treaty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以及此前和此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这些条约都是跨国条约,故只有经过所有缔约国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它们的刚性极强。,欧洲理事会的大多数重要决策都要求获得一致同意;对重要性稍低的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后通常采取“有条件多数投票”的方式,即由大约2/3多数并通过加权投票系统(类似欧洲议会分配议席时采用的加权分配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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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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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是欧盟的一个关键机构。欧洲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法律违背了欧盟的各类条约,它可以宣布这些法律违宪。,欧洲法院为了完成其职责而采取的 既富有创造力又很激进。亚历克·斯通·斯威特(Alec Stone Sweet 2004,1)写道,欧洲法院“作为世界历史上最有效的超国家机构是无与伦比的,足以与世界各国最有权力的 相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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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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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开始运转,创办这一银行的本意就是要使它成为高度独立的央行;实际上,正如《经济学人》杂志(1997年11月8日)所描述的那样,“它的 使它成为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它是17个欧盟成员国使用的欧洲共同货币欧元的监护人。根据克里斯托弗·克罗和埃伦·E.米德(Christopher Crowe and Ellen E.Meade 2007)的测算,欧洲央行的库克曼指数为0.83,比本章和第二章中提到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央行都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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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的开头,我强调了多数模式与高度分裂的多元社会的要求是互不相容的。显然,欧盟就是这样一个多元社会“欧洲国家之间根深蒂固的、长期存在的差异(语言只是其中的差异之一)现在还没有消失,将来也不会消失。”(Kirchner 1994,263)由此看来,欧盟的制度主要参照共识模式而不是多数模式也就不足为奇了(Colomer 2010,67—72; Hendriks 2010,76—77)。许多研究者预测欧盟最终将变成一个联邦制国家,尤其是欧元的使用推动了这一进程。例如,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 1997,60)断言“使用单一货币的根本性的、长期的影响(将)是创造一个政治联盟、一个欧洲联邦国家来负责制定欧洲范围内的外交政策、安全政策以及目前还属于各国内政范畴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当欧盟发展成为一个拥有 的欧洲国家之时,它的制度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它不可能远离共识模式,几乎可以肯定它会采用联邦制的欧洲合众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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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弗拉芒语是比利时荷兰语的旧称,主要通行于比利时北部地区。——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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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共识的民主形式是什么民主 为什么要积极发展基础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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