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保密协议离职后还需要保密吗(企业中的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生活常识 2023-05-15 10:00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离职后还需要薪资保密吗 商业秘密保密期已过,离职员工是否需要承担保密责任

来源(2017)粤03民终6092号

本案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客户信息系被上诉人通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累积形成而非从公开渠道可以任意获取,该客户信息既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也包括通过合同等反映出来的该客户的交易习惯、潜在需求等,上述客户信息能够为被上诉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价值,且被上诉人采用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利用软件系统保存客户信息,仅相关员工可凭密码登陆软件系统等方式对相关客户信息进行保密,被上诉人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特征,应依法予以保护。

上诉人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明知自己负有保密义务,成立与被上诉人有竞争关系的深圳新海动力 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其在被上诉人北京中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与相关客户签订经营协议,开展竞争性经营活动,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的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将保密信息打上密级,安排专人保管保密信息,均属于采取保密措施,采取保密措施并不要求这种措施必须万无一失。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刘海鹏等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须凭代码方能登陆系统,查阅相关信息,均属于采取了保密措施。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在本案中,上诉人还提出,被上诉人和第三方的合作内容与上诉人和第三方的合作内容截然不同,前者是互联网第三代搜索引擎,后者是移动互联网APP开发,故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认为,侵权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并不要求侵权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完全一致,分毫不差。

上诉人深圳新海动力 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均从事互联网服务,被上诉人在为其客户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也预留了提供包括移动互联网APP开发服务的空间。

也正是因为上诉人非法利用其所掌握的被上诉人的客户信息,上诉人才有条件抢先与被上诉人的客户合作,挤压了被上诉人的营利空间,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合法行为。上诉人所谓其行为与被上诉人不构成竞争关系,属于合法行为的辩解,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再则,是否获得保密费,并非上诉人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亦非上诉人侵害商业秘密的理由,即便上诉人未获取或足额获取保密费,亦不影响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成立。

但本院亦注意到,在上诉人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保密期限为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而上诉人最迟已于2013年7月离职,故截止于2015年7月,上诉人已无需承担保密义务,故一审于2016年5月仍判决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利用刘海鹏、李党、冯晓洁、熊开辛、周卓洹在职期间从北京中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获取的客户信息、联系方式开展与北京中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相同的业务,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另,上诉人虽然存在侵害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原审将对上诉人行为的定性作为判项亦有不妥,本院一并纠正。

企业中的保密协议离职后有效吗 离职后有义务保密商业机密吗

Copyright@2015-2025 www.xinxueguanw.cn 心血管健康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