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厂被环评关停怎么申请国家补贴(企业没有环评手续被关停有补偿

生活常识 2023-05-14 20:35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未做环评已经生产的企业怎么办 有环评手续却被关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受保护?

原告南京J建材厂(以下称J建材厂)因要求被告南京市某区主管部门(以下称某区主管部门)行政赔偿,于2018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事实依据】

原告J建材厂诉称,原告是经原南京市某镇主管部门(现为南京市某区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称某街道办)招商引资而投资开办的碳酸钙(石灰)生产企业。自2009年开办以来,为解决地方人员就业、增加地方主管部门税收作出很大贡献。原告仅生产5年多,尚未收回投资成本,就被被告某区主管部门强制关闭,损失惨重。2015年11月30日,被告某区主管部门在未与原告就企业关闭后的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制停水停电关闭了原告企业。

原告不服被告某区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被告某区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原告为赔偿损失事宜,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某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某区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故原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区主管部门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合计人民币8853142元。(其中设备评估2993234元;经营损失参照同类企业一年租赁费,计算2.5年为500万元;原告需要支付的租金187908元;企业看管维护人员以4人计算、每人每月3500元、4年工资共计672000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J建材厂分别与某街道办及某村民委员会订立协议,举办轻质碳酸钙企业。2015年3月20日,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下达的通知》,收文单位为#34各区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34,该文件指出J建材厂存在粉尘污染,要求J建材厂在2015年11月底前关停。2015年5月27日,某街道办向J建材厂发出关停通知,要求其在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关闭。2015年8月7日,某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J建材厂生产时有粉尘等大气污染物产生需要配套环保设施,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石灰生产项目即投入正式生产,责令J建材厂停止石灰生产并处以罚款8万元。

2015年9月1日,南京市环保委员会发出《关于落实2015年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任务的督办通知》,指出某区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某街道办是整治工作的之一责任主体,某街道办已经下达了关停通知书,某区环保局也下达了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文书,但相关企业仍没有停产,要求某区主管部门督促某街道办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整治工作。2015年11月18日,某区环保局向J建材厂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J建材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5年11月25日,某区主管部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某街道办、某镇司法办就J建材厂的关停问题约谈J建材厂张雄强,某区环保局告知将于2015年11月30日前落实断电,张雄强表示支持关停工作,但要求做到应补尽补。2015年11月27日,某区主管部门向电力公司发出《实施停电函》,2015年11月30日,J建材厂被停止供电。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某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某镇碳酸钙企业关停转型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某镇及区相关部门在关停转型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2016年3月14日,J建材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区主管部门及某街道办关闭J建材厂而不予补偿违法,责令某区主管部门及某镇主管部门对J建材厂作出补偿决定。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了J建材厂的诉讼请求。J建材厂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主管部门及某街道办未经法律授权,分别实施了发送《实施停电函》及关闭J建材厂的通知,系超越职权,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向J建材厂发送关停通知书及某区主管部门发出《实施停电函》的行为违法,对J建材厂提出的责令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未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J建材厂为损失赔偿事宜,于2018年7月10日向某区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赔偿申请。2018年8月30日,某区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J建材厂遂于2018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另查明,B公司对J建材厂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报告J建材厂设备的成新均为0.7,总价值为2993243元,其中窑的合价2549023元,其他设备的合价444220元,包括输送机6台651元、料罐3个64050元、电机2台112元、控制柜2个2100元、钢升降1部20300元、料斗4个20020元、地、地磅2台490元风机3个10500元、行车一台350元、配电柜(大3、小2)21000元、行车断电器1个1680元、上船秤1台21元、排风扇2台28元、油罐1个6300元、变压器1台1330元。J建材厂与原某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每年上缴管理费、协调费、房屋租金等共42600元。

再查明,J建材厂就某街道办向其发出关停通知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的内容与本案基本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3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34该法第四条规定#3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4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主管部门要求供电公司停止向J建材厂供电的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J建材厂向某区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赔偿,某区主管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J建材厂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建材厂在案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区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该行政判决对J建材厂的行政补偿请求亦未予以处理,故行政判决结果并不能阻却J建材厂在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34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34

本案中,J建材厂请求法院判令某区主管部门赔偿其财产损失和经营损失合计人民币8853142元,其中设备评估2993243元(原告提出本项损失的数额为2993234元与评估表不一致,系表述错误),经营损失500万元,需要支付的租金187908元,企业看管维护人员工资672000元。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J建材厂被关闭后并未向某街道办和某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经营损失和企业看管维护人员工资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故对于J建材厂的上述请求内容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B公司对J建材厂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J建材厂设备的评估总价值为2993243元,其中窑的合价2549023元,其他设备的合价444220元。J建材厂提出某区主管部门的违法停电行为造成窑体损坏,某区主管部门未能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故某区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窑体损坏的赔偿责任。因停电行为不会造成油罐、变压器等其他设备的损坏,对于J建材厂提出的其他设备的损失共444220元的赔偿内容不予支持。据此,本案应当以窑的合价2549023元作为赔偿基数。

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34原告或者第三人的损失系由其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作用力的大小,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赔偿责任。#34因某区环保局已经于2018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J建材厂停止生产。某街道办也于2015年5月27日向J建材厂发出要求关停的通知。

2015年11月25日,某区各部门就J建材厂的关停问题约谈J建材厂经理张雄强,张雄强表示支持,但随后并未按照要求关停J建材厂。2015年11月30日,某区供电部门应某区主管部门的通知停止供电。,J建材厂对于因停电行为致窑体损坏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的情况,法院酌定按照窑的合价的25%予以赔偿,即赔偿数额为2549023×25%=637256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七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市某区主管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J建材厂637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楹庭律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赔偿类似问题时,如果是与行政部门有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许诉讼过程非常艰难曲折,但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还是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楹庭律师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更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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