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禁捕水域禁止垂钓管理办法(蚌埠市禹会区瑞祥垂钓经营部)
安徽在饮用水源钓鱼怎么处罚 《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啦!
关于《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起草了《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现将草案征求广大群众意见。请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更好附上意见和建议的依据)。
公示期7日。(2021年12月22日到2021年12月28日)
意见建议接受电子邮箱bbsjbtbb@163.com
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115号5824室
邮编:233040
联系人:迟海虎
联系 *** :0552-3115901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2日
蚌埠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之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 *** 生态文明思想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gt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我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禁捕水域管理秩序,引导和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娱乐垂钓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 (2020) 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垂钓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垂钓原则)全市禁止垂钓区和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第五条(禁捕区)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环境和人身安全等,下列区域为永久性禁止垂钓区。
(一)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五河县怀洪新河太湖新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淮河蚌埠段四大家鱼长春鳊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怀远县芡河湖大银鱼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如发生新设立、保护区范围调整等情形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划入永久性禁止垂钓区。
(二)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淮河干流河段禁止垂钓。
第七条(县区垂钓管理)各县区应当在禁止垂钓区设置禁钓标牌,并定期巡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标牌样式进行统一规范。
第八条(允许垂钓区管理)禁止垂钓区以外区域和禁渔期以外时段允许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人只能使用一竿一线一枚钩,使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
单人单日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3公斤,渔获物重量超过3公斤时,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渔获物单尾重量超过3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九条(允许垂钓区管理)在垂钓作业中应当主动避让幼鱼,如垂钓的渔获物小于更低可捕标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可钓获鱼类的规格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范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条(允许垂钓区管理)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注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允许垂钓区管理)禁止垂钓大鲵等国家和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生。
第十二条(允许垂钓区管理)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所在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禁用钓具、钓法)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盘钩、子母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和钩门宽超过2cm的鱼钩等;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五)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六)使用泥鳅、鱼、虾等进行打窝垂钓;
(七)向水体投放钉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八)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 *** 。
第十四条(社会管理)各县区应当积极探索在允许垂钓区域和时段建立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应当建立休闲垂钓“黑名单”制度,将垂钓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县区垂钓管理)各县区应当依托河湖长制等管理模式,在各自辖区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垂钓管理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
第十六条(县区垂钓管理)各县区应当建立健全垂钓行业协会组织和行业征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七条(县区垂钓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 *** ,鼓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垂钓行为的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宣传)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社会组织、村村响、宣传牌等,图文并茂、声像并用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垂钓管理等要求,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禁捕、依法文明垂钓的氛围。
第十九条(部门、县区职责)落实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辖区 *** 属地管理责任,联动协调强化垂钓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是禁捕水域垂钓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发现存在涉渔违法行为的移交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拆除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浮动设施。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
(七)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
(九)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十)县区人民 *** ,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垂钓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第二十条(特许垂钓) 在禁钓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应当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置)对违反本办法的垂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gt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履职、追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履职不力以及失职渎职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问责。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蚌埠日报社融媒体运营中心编辑:周芳林 组稿:李可可蚌埠市禹会区瑞祥垂钓经营部 蚌埠市龙子湖区陶陶休闲垂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