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法院是否支持(当事人未主张违约金法院可以判么

生活常识 2025-04-22 03:14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关于生效判决利息过高可否申请再审的问题以及裁判案例中当事人已支付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是否还能主张对方返还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如果违约方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且未事先请求调整,那么通常被视为接受了该违约金的数额。再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则没有法律依据。

针对再审申请人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高公司)与被申请人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西昌资源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我们来具体分析。树高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并主张应退还其多支付的违约金。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树高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并希望调整,应当在支付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既然树高公司未做此申请并支付了违约金,应视为接受了该数额。树高公司现在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的具体裁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这是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核心问题在于原审判决的违约金金额是否正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但如果违约方已经支付违约金,仍需要履行债务。在此案中,树高公司与西昌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于以上法律条款和案件事实,树高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已经支付违约金后主张对方返还的请求并不成立。原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按照原审判决的结果进行承担。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的判断与决策

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有着明确的约定。若受让人未能按时支付,则需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每日1‰的比例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树高公司因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而触发了这一条款,其违约行为无可争议。

关于树高公司主张其在起诉前已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并要求调整的问题,我们深入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树高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动向西昌资源局支付了部分违约金。此行为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双方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既然树高公司在支付前并未提出下调违约金的请求,那么这一行为应被视为其对已履行的部分放弃了调整过高违约金的权利。树高公司现在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违约金并不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是恰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申请。但在此案例中,树高公司未在支付前提出任何调整要求,故应认为其已接受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并放弃了调整的权利。即便法院在裁决时可能接触到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但若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请求调整,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介入调整。这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符合契约精神的核心原则。若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不公并导致巨大损失,那么其确实有权提出调整的要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至于本案例中的再审申请是否被接受,经过审查后裁定为驳回西昌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三位审判长经过评议后维持了原判。这一决策是基于前述的法律逻辑和原则作出的。法律助理马露与书记员何玉在此案中的角色也体现了法院工作的细致与专业。

关于违约金的判定与处理,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权利行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的裁决体现了对合同精神的尊重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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