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教育费用包括补课费吗(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教育费,包括“

生活常识 2025-04-12 20:37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离婚后,如何为孩子支付教育费用,包括贵族学校费用?

争议焦点在于教育费用的定义和范围。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女儿的教育费用由男方支付,直到大学毕业。双方对于教育费用的具体含义产生了争议,是否仅限于普通的义务教育费用,还是包括贵族学校和课外培训班的费用?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某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女儿的教育费用共计282517元(截至2021年10月31日)。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过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与被告的母亲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女儿的教育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直到女儿大学毕业。原告提供了女儿在大连高新区嘉汇橡树外国语幼儿园和学校的学费、培训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还提供了女儿参加课外学习班的费用共计16307元。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女儿的全部教育费用。对于原告提供的课外学习班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必要的教育费用,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教育费26万余元。

被告提出上诉,认为其已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其中包括伙食费等生活费用。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没有扣除伙食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即使如此,被上诉人二年级和三年级期间发生的教育费用合计分别为69720元和75220元也应考虑在内。二审法院将会如何裁决仍是一个未知数。

上诉人提出质疑,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两项费用,其中包括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请求被上诉人详细解释二、三年级每一笔费用的明细。若这些费用涉及在校期间的伙食费,理应从总费用中扣除。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在审查时并未深入这两项费用的具体构成,便要求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二、三年级期间的所有费用,令上诉人感到困惑。二审法院应纠正此点,予以重新审视。

关于被上诉人在大连高新区佳艺橡树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参加的课外学习班所产生的费用,上诉人认为这属于非必要的教育支出,不应列入教育费用的范畴。一审法院错误地将该费用纳入教育费用,显然是对事实的误判。被上诉人在嘉汇外国语学校就读期间发生的课外活动费用,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教育费用,而是属于选择性教育范畴。上诉人认为,这样的课外实践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教育费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范围内合理支出,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应免试就近入学。被上诉人选择在大连读书应遵守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离婚协议中的教育费用应理解为仅限于国家义务教育制度范围内的合理支出,不应扩大其范围。

对此,被上诉人辩称,在校期间的伙食费是接受教育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教育费用的一部分。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按照协议支付被上诉人的教育费用。协议中并未限制被上诉人就读的学校,被上诉人就读的学校已告知上诉人,且上诉人有能力负担被上诉人的教育费用支出。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二审法院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关于离婚协议书中教育费的含义,通常来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书中提及的教育费,指的是父母双方为子女的教育所应承担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立或私立学校的学费、教材费、课外辅导费等。离婚协议中的教育费是包含私立学校费用的。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基于事实认定,对被上诉人相关费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2022)辽02民终6149号的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的裁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离婚协议中的教育费是包含私立学校费用的,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对于涉及此类问题的家庭,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避免后续纠纷。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款之一项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号为(2022)辽02民终6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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