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常识 2023-05-15 21:46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遗产包括哪些财产?民法典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主编更高人民 美国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

转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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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条文理解】

本条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修改,仍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之一款前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第五项是抽象概括的底层规定。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之一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上是婚后的收入,并没有具体列出夫妻的范围。的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不仅列出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列出了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条基本遵循上述立法模式,仅做局部微调。主要修改如下(1)提出了 夫妻共同财产。澄清了。(2)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一项;工资和奖金 , 劳动报酬 是为了使这一规定更具包容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在实践中,除了工资和奖金,还有很多人是通过非正规工作获得报酬的,比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这样的财产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不能用工资奖金来覆盖。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项表示为 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报酬。在征求意见稿中。考虑到这种表达会导致误解 工资和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后来被改为 薪水和薪水。和 奖金 。(3)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收入。,即 投资收入和利润。已添加。近年来,家庭财产投资形式日益多样化,投资股票、证券、期货产生的收益不能完全纳入 生产经营收入。。添加 投资收入和利润。能更有针对性地回应现实社会生活。

正确理解 的具体含义。收入和利润。。(1)该 收入和利润。这里指的是夫妻收入,包括夫妻共同收入。例如,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条司法解释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未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但所得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解释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初衷。婚后的合法收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收入应视为 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本条第2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2)与收入和利润。是针对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夫妻一方中了彩票,权利人在离婚时可以不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和占有的财产仍应确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同理,父母一方婚前死亡,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遗产的,由于遗产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应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我国婚内财产采用婚后合法收入的共有制度,且收入在婚姻生活期间不能用尽,第五项采用了兜底条款,更大程度地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了几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仍需坚持。

关于 继承或捐赠的财产。这一项的例外是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对于继承的财产,结合《民法典》继承的相关规定,一方通过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财产,只有在遗嘱或者遗赠中没有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民法典》编过程中存在争议。更高人民和更高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s修正案是,一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应当归另一方所有,除非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为双方共有。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的生活观念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产的范围和体积大大增加,夫妻之间的经济更加独立。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应该在立法中得到反映。现实中,由于房价高,父母往往花光所有的钱给孩子买房,甚至透支自己的养老积蓄。,离婚率不断上升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防止用血汗钱买的房子在离婚时被孩子的配偶拿走,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很多出资一方的父母起诉子女还款,并坚持实际赠与子女的资本是借贷关系,目的是不让孩子的配偶在离婚时获利。在2001年《婚姻法》月修订时,它没有反

,建议进行上述修改,以便对当今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从立法上理顺父母子女之间赠与关系的界定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不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苏联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从体系协调性角度看,该条也存在着与《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协调适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和第1129条规定,儿媳和女婿并未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才可以作为之一顺序继承人。本条规定实质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最终立法机关基于维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未对本条进行修改。,实践中,仍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还要特别强调两点(1)只要继承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遗产分割的,配偶一方仍可以主张相关权益。(2)配偶一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享有的继承权,对方不能共有,双方分享的只是继承得来的财产,,如果作为继承人的配偶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也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不待言,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 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收益的界定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 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 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审判实践中,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有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己收藏品味,还可能赠送给朋友,,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作者的配偶无权在作者的著作中署名,也无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如果作者的手稿、字画、设计稿等在离婚时还没有出版或未被采用,那它就仅仅属于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考虑到创作的过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一方从事创作,另一方会承担更多家庭开支或家务劳动,其知识产权的获得离不开配偶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进行处理。根据《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一方使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等有形财产,如果能够明确认定是来源于其婚前的个人积蓄,则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范畴,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采用了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结论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及婚姻的伦理性。基于我国现有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目前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形态。

(2)侧重保护女性利益之观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解放意识的增强,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日益提高,但整体而言,女性在就业机会、经济收入等方面与男性仍有差距。,在家庭里女性还要承担生育、照顾家庭等职责,,认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女性利益。

(3)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是不同的,现实社会中,一般男性的社会参与度高一些,而女性照顾家庭更多一些,家务劳动价值往往很难有一个具体量化标准,但它对维系家庭正常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至关重要,如果认定男方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外投资经营所得收益全部为其个人财产,则可能忽略女方的家务劳动价值。

(4)保持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平衡。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出一定的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在设计规则时,也应努力减少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在不违背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尽量与财产法领域的物权法相关规定协调,以利法律之统一。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外的两项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此处的孳息是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应否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理论界存在分歧。现今立法例,如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均明确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国民法稍有不同,对婚前财产的孳息加以区分,仅规定其中的天然孳息归夫妻共有,法定孳息仍归个人所有。有学者提出,亲属法既然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则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就应当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属于民法关于孳息归属原物所有权人的一般原理在亲属法上的例外。我们认为,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领域,基于夫妻别体主义原则,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一方用婚前财产炒股、买基金的,由于炒股、买基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既可以获利,也可能具有相当的风险,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买基金,必然占用该方时间、精力,应当属于夫妻生活的一部分。如果炒股、买基金赚了钱,双方在没有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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