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起诉父亲要抚养费(父亲起诉儿子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生活常识 2023-05-15 21:46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父母离婚后可以起诉要求减免3岁孩子的抚养费吗?父亲起诉儿子要求减少抚养费,法院是否支持?

鲁法案例【2022】455

父母有赡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夫妻离婚的,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付款的金额和期限可由双方商定。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做出判决。那么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否可以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减少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让 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1 基本案情

(图片与文字无关,来源 已侵删)

顾与许原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谷某与徐某自愿离婚,其子小顾的抚养权归徐某,与徐某共同生活,谷某付给徐某月嫂4500元 直到他的儿子大学毕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进行了约定。后来双方又签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将《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房屋及债务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变更,明确共同房屋归顾所有,每月15000元房贷由顾偿还。离婚后,顾按约定履行了14个月的赡养费支付义务。后来,顾又以企业亏损严重、财务状况恶化、还贷压力大为由,多次找徐商量降低抚养费数额。许没有同意。于是,顾某以小顾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数额变更为每月2000元。

徐作为小顾的法定 人,主张小顾 s每个月的生活费和学费都很高,他打工的收入很难支撑;顾一个月营业收入十几万,有多套房子。前两个月,他还买了价值几十万元的新车。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4500元,不同意减少。

2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顾某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否减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双方已离婚,上述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为每月4500元,补充协议并未改变该数额。可见,这一数额是双方根据两人的具体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和顾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后达成共识的结果。的承受能力。当不存在付款人明显恶化等特定情况时;的经济状况及其劳动能力的明显降低,离婚时双方约定的赡养费数额不应减少。

顾某称每月要还房贷和车贷,但在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由顾某每月还房贷15000元。可见,双方约定4500元的抚养费金额时,也考虑了房贷因素。离婚后,顾贷款买车,说明其有能力支付购车首付和其他费用基础上的车贷。退一步说,如果确实难以负担车贷,车也不是必需品,完全可以通过卖车来解决。顾称其经营损失巨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顾 原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顾 s依法索赔。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3 法官说法

《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给付赡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确定赡养费的规则以父母之间的协议为主,判决为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第二条

但在实践中,参照《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例如,由于客观原因,付款人 经济收入长期明显减少,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如领取失业救济金,生活困难;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况,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也是合理的。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普通合同。设定抚养费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合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的原则。作为父母双方,都应该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问题,尽到父母的责任,共同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协商失败,双方可要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终止合同。

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之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的承担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如果协议失败,人民 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

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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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

降低抚养费起诉范本 父亲起诉儿子要求降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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