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赠与的拆迁房是共同财产(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婚前房

生活常识 2023-05-15 21:46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婚前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财产纠纷律师金双全——婚前 拆迁房屋算不算个人财产?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 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文、李某川、李某妮、王某华、王某军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原告李某文;s依法应得的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的份额;2.请求确认原告李某川;依法应得的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的份额;3.请求确认原告李某妮 依法应得的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的份额;4.请求确认王某华、王某军在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的各自份额;5.请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李某鹏对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的继承份额。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文、李某川、李某妮为兄妹关系,被告为三兄妹的继母。三兄妹的父亲是李某鹏,母亲是王某敏。王某民于1996年5月23日死亡,李于2016年12月3日死亡。王默敏 她的母亲王牧于1998年8月去世。王牧有一子二女,分别是王某民、王某华、王某军。

王某民在北京市通州区8号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民、李某鹏及其三个子女李某文、李、李某妮于1985年共同出资装修了五间正房,1988年10月装修了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2002年李单独出资装修了南厢房三间。2003年,王某民名下的宅基地被拆迁,拆迁款用于购买北京市通州区甲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于当时王某民已经死亡,该房屋登记在李名下,但应归李与本案原告共同所有。

李某鹏与被告人张某山于1999年11月23日再婚。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带李某鹏到房管部门办理夫妻房地产过户登记,将涉案房屋产权人由李某鹏变更为李某鹏、张某山。2016年12月3日,李某鹏死亡。原告认为,该房产系拆迁所得,原宅基地有其出资份额,属于家庭财产,故涉案房屋应有原告 s份额。不动产可以由二人以上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能完全代表物权的真实状态,权利人可以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取得相应的物权。,五原告还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民的遗产份额,但李、 s死亡,被告张某山独占该房屋,严重侵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现5名原告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要求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山辩称我不 我不同意原告的观点。的索赔。原来被告知宅基地的房子已经分割分析了。此后,被告与李购买了本案拆迁安置用房,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与原告无关。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索赔。

本院查明

王 的父亲(已故)和王 的母亲(已于1998年8月去世,并注销了他们的户口)是夫妻,他们有三个孩子,即王某民和王某军。王某民(1996年5月23日死亡,已注销户口)与李某鹏(2016年12月3日死亡)为夫妻,育有李某文、李、李某妮三个子女。李某鹏与张某山于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涉案宅基地使用人登记为王某民,院内房屋最早由王某民夫妇于1976年建造。1985年,王某民夫妇重修正房5间,1988年,王某民重修西厢房3间,东厢房3间。装修期间,李某文、李、李某妮均有出资。

2003年9月9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李某鹏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在船尾

2.原告李某川享有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

3.原告李某妮享有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

4.原告王某华对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享有二十分之一的份额;

5.原告王某军对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享有二十分之一的份额;

6.被继承人李某鹏的份额;s在北京通州区1号房继承十分之一。

裁判结果

继承开始后,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遗产继承权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1。涉案宅基地内装修平房的权属问题;2、涉案房屋是否是原宅基地平房拆迁利益的转化;3.李某鹏2016年11月29日的产权变更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之一个争议焦点,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王某民。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最初是王某民夫妇于1976年建造的,是王某民夫妇的共同财产。李某文、李、李某妮虽于1985年、1988年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主张该房屋所有权无根据,不予支持。翻新后

的房屋仍应归王某敏夫妇共同共有。王某敏死亡后,其享有的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份额应由李某鹏、李某文、李某川、李某妮与王某华、王某军继承,翻建后的房屋在未分割前应属于李某鹏、李某文、李某川、李某妮与王某华、王某军共同共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2003年9月涉案宅基地平房拆迁,拆迁虽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但李某鹏以上述拆迁补偿款购得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应属于原宅基地平房拆迁利益的转化,仍应属于李某鹏、李某文、李某川、李某妮与王某华、王某军共同共有。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2016年11月29日李某鹏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李某鹏、张某珊共同共有,该行为应视为李某鹏将房屋50%的份额赠与张某珊,该赠与行为系李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五原告亦认可李某鹏有权处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故应属合法有效。上述赠与行为完成后,涉案房屋50%的份额应归张某珊所有。李某鹏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剩余份额,在李某鹏死亡后应视为李某鹏的遗产。

综上,法院确定李某文、李某妮、 各继承并享有涉案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王某军、王某华各继承并享有涉案房屋二十分之一的份额。涉案房屋剩余十分之一的份额应为李某鹏的遗产。关于李某鹏的遗产继承问题,因张某珊已先行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律师靳双权 婚后父母赠与拆迁房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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