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三次可以辞职吗(合同约定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关系)
续签合同被调岗该怎么办呢 连续签三次劳动合同后单位提出考核,如不胜任就离职,如何应对?
如题,来源于知乎咨询,咨询者想问,此时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我的意见是,眼光放长远,考虑放弃工作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继续上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至少三次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在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续签,也不能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续签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一边可以主张未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另一边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一、第二项的情形。那就来看这两条规定的是什么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可以拒绝续签
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客观上劳动能力有瑕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不用续签
再来回头看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做的事情先续签一个月的劳动合同,若一个月内无法胜任将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这家用人单位懂法,又不懂法。
说他懂法是因为,用人单位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寻找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续签的理由——即劳动者不能胜任。这无疑是在为拒绝续签找依据。
说他不懂法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理解得不够透彻。因为,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可解除“,据此,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续签1个月劳动合同,1个月内不能胜任就要“自动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典型的“末位淘汰”思维,不符合上述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胜任后,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
更不用说,用人单位在这1个月续签合同期内能否依据合法的考核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得出不能胜任的考核结果了。我判断大概率是做不到的,因为这需要用人单位有合法的考核制度,这里的合法指的是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式告知程序)、操作合法。如果做不到,那用人单位就不能拿这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作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所以,此时劳动者的选择应该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与自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要在合同期满终止,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但继续用工,则劳动者可以在提出续签要求后等一段时间,一方面,可以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另一方面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考核不达标解除劳动关系 签了劳动合同但考核没过被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