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学校挪用公款(贪污挪用公款纪委处罚案件)
挪用公款4万元投案自首怎么处理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赣州一公职人员获刑!
近日
定南县人民法院对
杨才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才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人杨才华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才华的违法所得206.59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
1
贪污的事实
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才华利用担任定南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经手公车拍卖、行政中心停车场门禁识别系统改造升级、公车装潢装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何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增价款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192.816万元,其中杨才华分得192.336万元、何某某分得0.48万元。
2
受贿的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才华利用其担任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经手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公车行车记录仪安装、脚垫座垫更换、装潢装饰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何某某,收受刘某某人民币共计24.3543万元,其中杨才华分得16.2543万元,何某某分得人民币8.1万元。
3
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才华利用担任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主任,经手保管、支付公车ETC卡充值资金、新购置公车挂牌上户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1.5979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才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主任,经手保管、支付公车ETC卡充值资金、新购置公车挂牌上户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才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才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杨才华所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南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才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才华在监察机关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主动投案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并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才华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才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宣判后,杨才华表示服判。
来源定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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