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怎么对抗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规
没有继承遗产被起诉怎么办 继承人拒绝履行被继承人的债务,债权人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作者周一铖
案件详情
吴某住在某市A区;张某与两个孩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户籍地均为某市B区。张某生前曾向吴某借过现金100万元,后张某因病辞世,未来得及立遗嘱,张某甲与张某乙作为张某仅有的之一顺位继承人,各自继承了张某的遗产。
前文所述的债权人吴某在上述债务到期后才得知张某已经离世,于是他向张某的继承人们主张权利,但却没有得到回应。最终,吴某向某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
案件审理刚刚开始,双方便就管辖权问题开始了争论。因为被告张某甲经常居住地位于某市C区,被告张某乙经常居住地位于某市A区。原告和被告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吴某和他的律师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并非“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故不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类型和性质确定管辖。
而张某甲与张某乙他们则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表面上虽是债务清偿,但与继承遗产行为交织在一起,应为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精神所吸收。从2020年12月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由属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也就是附属于“继承纠纷”案由。二级案由继承纠纷项下还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5个案由。从体系上看,“继承纠纷”项下的6个三级案由都应该统一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中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又称为继承遗产诉讼,是指继承人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诉讼。继承遗产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为继承人,属于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纠纷,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二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内容均不相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不能等同于或者说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继承遗产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中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诉讼,“继承纠纷”案由下的6个三级案由对应的案件并非一律属于“继承遗产诉讼”,也就并非一律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除“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专属管辖规定,“遗赠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专属管辖规定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不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该三类案件均不能适用继承遗产诉讼专属管辖规定。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债权人仍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同样,遗产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地位后,亦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并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上述两主体在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均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被继承人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确定管辖。比如,原债务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借款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有约定管辖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起诉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