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需要写欠条吗(出具欠条是否视为完成付款义务)

生活常识 2023-05-15 19:38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欠我工程款写欠条有效吗 出具欠条是否一定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包B公司的景观工程,B公司就该工程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徐某:A公司的工作人员。

程某:原为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底离职。

2016年10月11日,程某和徐某签订《工程付款授权说明》,载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造价118万元,截止至今尚有工程余款31.2万元。31.2万元中的5万元已支付给程某,剩余26.2万元与A公司徐某核对交接。现程某授权剩余工程款26.2万元转汇至A公司指定帐号或徐某本人账号,该项目的任何事务与程某本人无关。程某和徐某签字确认。

2016年10月12日,徐某向程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程某工地工程款伍万元整,付款时间由甲方付款徐某转至程某卡上,如不付,由甲方扣款给程某。(甲方与2016.10.28日付款给徐某贰拾伍万元整)”,徐某签字,另有案外人张某签名及“同意”。程某陈述,张某为B公司方该项目的负责人。2016年10月31日,徐某个人的银行卡已收到该笔25万元工程款。

程某认为,其借用A公司的资质,与徐某是合作承揽关系,双方商定由徐某领取工程款后进行内部分红。程某多次向徐某催讨剩余工程款,徐某一直未付。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徐某立即支付工程款5万元。

徐某认为,个人不能具有承包具有施工资质要求的工程,工程承包人是A公司。其仅仅是A公司工作人员,无权处分A公司的款项,也无权出具本案中的争议欠条。

【审判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中程某主张其与徐某合作承揽,借用A公司的资质承包B公司的建筑施工项目,要求徐某将收取的工程款分红给程某。但支持其主张受到以下阻碍

一是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徐某系合伙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且徐某需基于这种法律关系支付分红款或者工程款给程某。

二是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争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者分包人,也未提交证据其实际施工了争议工程,即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工程款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是现有证据证明工程款应支付给承包人A公司,徐某在该工程中系A公司方工作人员,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而程某与徐某在授权说明中和欠条中均系处分工程款,即第三方的财产。

综上,程某主张要求徐某支付工程款分红,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欠条是个人或者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出具的书面凭证。欠条的持有人应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对方否认,则需要欠条的持有人针对欠条的形成进一步进行举证。本案的涉案工程的施工方与承包方分别为A公司与B公司。,工程款的收款方应为A公司。尽管工程是通过程某介绍的,程某并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其是工程的实际是施工人,也无法证明其与徐某合作承包了涉案工程项目。,出具欠条的徐某身份特殊,是A公司的员工。徐某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处分了A公司应得的工程款。综上,程某某实际上是无法说明欠条的形成过程,也即无法说明徐某欠付工程的原因,工程款的来源等,也就承担了败诉的风险。(惠山区人民法院)

出具欠条是否视为完成付款义务 个人出具欠条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例

Copyright@2015-2025 www.xinxueguanw.cn 心血管健康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