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热点

生活常识 2023-05-15 15:36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偏航的网约车司机无车证人证 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热点问题探讨

——平商副主任姜珊律师在“阳光之上”女性权益保护普法讲座录音稿

姜珊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律师

个人简介

姜珊,2007年毕业于美国天普大学 (TempleUniversity)法学院商法学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LL. M. )。2007年至2009年间,英华博译(北 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法律英语翻译,主管美国 法律数据库WestLaw的本地化工作。现为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

专业领域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房地产法律纠纷。

导言新近生效的《民法典》在女性权益保护方面亮点频出,加之MeToo运动(美国反性骚扰运动)浪潮席卷全球等大背景下,女性权益保护这个话题再一次被推到公众的视线中。本文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讲解,一是针对女性权益保护,现行法律,特别是《民法典》中有哪些亮点性规定;二是结合案例和热点话题,分析如何将女性权益保护具体落实到家庭生活、职场环境、社会环境这三片土壤上。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姜珊律师宣讲

一、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民法典》中涉及到女性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分布在四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权编。其中,具有特别意义的亮点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性骚扰、夫妻共同债务和男女平等。

亮点一性骚扰

《民法典》之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相较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对性骚扰的粗略规定,《民法典》之一千零一十条有以下几点意义

之一,本条为性骚扰受害人提供了明确的诉权基础。本条被列入人格权编,这就意味着如果出现了本条中规定的不当行为,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据这一条款,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本条对性骚扰构成要件和行为表现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在常规认知里,公众理解的性骚扰多是实际的肢体接触。随着 通信技术的发展,行为人可以采取发送包含不当内容的图像、信息等方式,追求性 ,尽管这类行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但会给受害人带来心理上的不适甚至恐惧。本条明确将言语、文字、图像与肢体行为并列为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提升了公众对性骚扰行为的认知,体现了立法层面对这类不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第三,本条中提到受害人时,使用了“他人”一词,也就是说,本条款不仅适用于保护女性,男性在遇到此类不法侵害时同样可获得权利救济。这与近年来针对《刑法》中一些原本只保护女性受害者的条款进行修订的初衷是一致的,体现的都是男女平等原则。

第四,本条第二款中强调了雇主责任,包括雇主对性骚扰的积极预防和合理处置义务。由于工作场所的封闭性,加之因为职权关系、从属关系的影响,有许多性骚扰案件发生在工作单位内部。鼓励雇主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其直接有效的处置,可对员工予以切实保护,有效减少性骚扰行为的发生,社会效果明显。

亮点二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出台以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的讨论热点。基于不同阶段的利益考量,出现了几次司法观点上的转变。特别是影响比较大的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根据该条,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是个人债务。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部分债务人通过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客观上,通过这个法律适用,司法机关可以高效统一地处理同类问题。但另一方面,该条款疏于对债务人配偶的保护,牺牲了配偶的知情权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发生了许多像某公司创始人遗孀背负巨额债务这类热点案件,引发了众多社会讨论。直到2018年,更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再单纯考虑婚姻存续期间的时间节点,而是回归到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且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条将该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吸收为主要条款,提升了该认定规则的法律地位,使得未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更为准确和直接。

对于《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需掌握以下几点

,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性要求;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表述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结合不同收入水平、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等因素具体判断。

,不属于上述债务的,需由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受益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具体表述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证明内容可以是债务用于共同受益(包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也可以是债务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基于《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想增加债权实现的几率,就需要在最初借款时,获得债务人及配偶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保留好能够证明夫妻共同受益的证据,合理评估风险。从配偶的角度来看,要有参与管理家庭财务等事务的权利意识,对家庭收支情况要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合理使用家事 权。

亮点三男女平等

“平等”一词在《民法典》中出现了十二次,这其中有五次都直接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理念。这五个条款分别是

之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之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之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之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之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以上五个条款,直接从家庭地位、子女抚养、财产管理、继承权这四个方面强调男女平等。除此之外,很多条款同样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比如说针对性骚扰的条款中,并没有仅仅将受害人界定为女性群体,而是通过使用了“他人”一词,将受害群体拓宽到两性,这就意味着男性在遭受侵害后,和女性一样拥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再如关于夫妻关系条款中,特别强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进一步明确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发展自由。

(二)其他法律规定

除《民法典》外,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如,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促进男女平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性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关系平等和睦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在发展母婴医疗保健事业、促进女性和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的《母婴保健法》等等,本文在此不一一展开。

二、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

女性权益保护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部分选取家庭生活、职场环境、社会环境这三处场景,就相关热点问题,做法律适用和具体案例分析。

(一)在家庭生活中

热点反家暴

家暴问题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家暴问题极大地危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稳定以及社会和谐。,国家专门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从对家暴行为的预防、处置,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再到法律责任,都制定了明确的具体措施,乃至制度创新。今年是该法实施的第五年,有必要重温这部法律,了解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制度和具体措施。

1、家暴行为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法条列举的家暴行为来看,已不局限于人身伤害或身体控制,还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从立法本意以及行为类型来看,一定程度上的“冷暴力”也应当属于家暴行为。冷暴力,通常表现为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通过交流等方式积极处理解决,而是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更低限度。或使用讽刺挖苦、侮辱性语言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冷暴力的施暴者也是通过精神侵害的手段让对方实施控制,并给对方造成心理压抑,甚至精神恐惧。当这种冷暴力具有重复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足以给对方造成精神控制时,就符合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行为的界定,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2、家暴行为的类型。根据行为表现方式,大致可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以及精神控制。

身体暴力,主要指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属于人身伤害和人身控制的范畴,已明确写入《反家庭暴力法》,并根据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处罚。

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这是对于女性非常残酷的一种暴力方式。因为婚姻关系关系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就违背配偶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允许公权力介入保护,产生过很多讨论。但仅从性暴力的主观恶性和对受害人的身体及精神双重摧残的危害结果来看,应属于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亟需公权力介入保护。

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常说的“冷暴力”中的许多表现类型均符合精神暴力的特征。这类暴力通常表现在家门以内,不为外界所知,且因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导致举证困难。但持续性的精神暴力往往比显性暴力手段造成的危害更大,受害人由于长期压抑和精神紧张,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甚至会产生极端做法,给自身乃至家庭成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很多女性在婚后回归家庭,其中部分女性逐渐失去了经济上的自我供养能力。而加害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使受害人对其产生人身依附。这一类型的家暴行为常被忽略,但往往成为家暴受害人忍而不发的原因。

3、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指引

(1)面对家暴行为或者可能发生家暴的现实危险,家暴受害人要及时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自身安全,涉及人身伤害的要立即就医;,注意保留证据,包括有关机关处理记录、笔录,就医记录、病历,录音录像及施暴人悔过书、相关证人证言等;其后,可通过投诉、报案以及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

(2)公安机关接警后应立即出警,制止家暴,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对家暴行为的制止和责任追究行使监督职责,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支持公诉。

(4)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或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近亲属,或可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并对家暴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刑事审判职责。

(5)基层组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应对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家暴双方进行心理辅导,并为受害人提供帮助。基层组织及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家暴双方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6)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协助报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报案。医院接诊疑似家暴患者,接诊医生应询问是否有家暴行为,并记入病历。

4、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家暴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施暴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在家事纠纷案件中,施暴人还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一,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九条,家庭暴力属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也会因存在家暴情形被判决离婚;其二,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八十七条及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时施暴方在财产分割上可少分财产,家暴受害者可请求损害赔偿;其三 ,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八十四条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同理,法院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也会酌情考虑,一般不允许施暴方长时间单独与未成年子女相处。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施暴行为,根据其危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不同程度,会对施暴人处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并被处以相应刑罚。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要对家暴刑事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因素充分考虑,符合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二)在职场环境中

热点性骚扰

本文在开篇的时候,对《民法典》中有关性骚扰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现展示一则具体案例——王某某性骚扰女同事被辞退案,该案例入选由北京市高院、检察院、人力保障局、妇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王某某在某速递公司担任速递员组长。2018年,该速递公司以王某某性骚扰女同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认为速递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王某某性骚扰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并出示该公司《员工手册》和王某某入职时就员工手册的签收记录。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如有性骚扰行为将被无条件解雇。法院认为公司解雇王某某并无不当,最终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专门强调了雇主应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惩治性骚扰行为。上则案例对于鼓励雇主积极防范性骚扰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具有示范意义。《民法典》立法本意并非要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而是将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相结合,从而达到让性骚扰行为无处遁形的积极效果。从企业角度来说,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只有给员工创造安心的工作环境,给受侵害员工以强有力的保护,才能保证企业得以良性发展。支撑企业良性发展。,鼓励雇主对性骚扰行为说不。关于雇主可以采取的防范和惩戒措施,除了案例中提到的制度预防外,还可以在企业文化,工作方式,特别是工作环境上进行相应考虑,比如办公区尽量选择透明的玻璃隔断,在确保私人办公空间的,适当降低私密性,把造成性骚扰的环境因素降到更低。

(三)在社会生活中

热点一性别刻板印象的广告

性别刻板印象是指针对某一性别的性格特征、外貌、行为、角色的普遍看法或成见,而这种成见往往会因传播行为,放大和进一步固化人们对某一性别的错误认知,从而影响到某一社会群体的发展权和选择权。涉及到女性的刻板印象,比如女性应该留长发穿长裙,应该在家相夫教子等等。这些刻板印象的深层次问题是性别歧视,通过群体传播、日常渗透和时间积累,将会形成扭曲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广告,是一种大众传播行为,如果广告中渗入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其危害性更大。举一例以明之,某知名人士曾在微博为某品牌女性内衣宣传,他的文案中有一句“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其本意只是夸奖内衣的舒适度,但他的用词却让观者产生了一种联想——女性为了能够在职场上立足,是否必须要接受男性上司的潜规则?这种错误认知,就属于性别刻板印象。由于这种广告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所以很难像性骚扰或者名誉权纠纷一样,找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诉权基础。,社会监督和道德评价并不缺位,当事者也正是在舆论压力下,认识到自身错误,迅速删帖。

热点二网约车事件

几年前,一位女性深夜搭乘网约顺风车时被司机杀害。事件发生伊始,这家网约车平台的整改措施不是加强对乘车过程的监控或者对司机的教育培训,而是自动屏蔽女性乘客的深夜订单。这种做法,是以保护女性之名,行逃避责任之实,限制了女性用户平等获得服务的权利。后来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这家网约车平台迅速整改,包括加强对乘车全程的监控,开通行程实时共享功能,播放权利保护暖心提醒和偏航纠错提醒等等。这一系列的措施让网约车市场越来越规范,女性乘客的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也提升了该企业的行业影响力。

热点三 暴力

越来越多女性迈入职场,靠着自己的拼搏努力,在原本由男性主导的领域里占有一席之地,这却颠覆了一些人对于女性的固有认知。其中有些心怀恶意的人,甚至将女性的优秀看作是一种过错,并以此为理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甚至通过 暴力损毁女性名誉。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就承办过这类案件。当事人是一位知名的女性企业家,某职业 炒作人利用这名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进行恶意 炒作,包括编造虚假事实,侮辱和诋毁当事人名誉。该炒作人的文章发布后,被大量平台转发,众多网民对这名女企业家进行持续多年的人身攻击。这些污名化的不实言论给这位女性企业家和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平商律师团队介入后,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对全网侵权文章逐一进行公证,最终形成公证书18本,共计数千页。在做诉讼准备时,即同步开展 活动,包括向侵权者发送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律师函、向各 平台及网信办投诉删帖,已成功删帖四百篇。在对侵权者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我方诉求全部得到实现,包括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声明,删除所有不实文章、信息,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相应诉讼费。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及时为客户挽回名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女性权益保护问题上,不论是从道德认知层面,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也不论是处于家庭、职场,还是社会大环境等各个场景,还有很长的路去求索。女性权益保护绝不仅仅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责任,更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责任。愿每位女性都能远离罪恶,永远生活在阳光之下。

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中国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Copyright@2015-2025 www.xinxueguanw.cn 心血管健康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