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法治的细节︱族诛的中国古史)
中国象棋的基本杀法——杀穷头法治的细节——中国古代以宗族宗族为单位的历史。
因为一人犯罪牵连无辜,这种刑罚制度被称为株连.,株连包括族株和连坐.所谓宗族统治就是一个人犯罪,消灭他的宗族,包括宗族消灭、宗族消灭、宗族消灭、宗族消灭等。它们都属于死罪的一种执行方式。所谓左联,就是一个人犯罪,牵连其他人。牵连者不限于亲属,还包括朋友、亲戚、邻居、上下级等。除了死刑,遭受集体惩罚的人还可以包括体罚、监禁、鞭笞等惩罚,所以左联的含义比宗族惩罚更广泛,但宗族应变更残酷。
宗法制度深受宗法伦理的影响。中国古代强调家庭伦理,所以统治者试图通过不生育的方式来警告人们不要轻易违法。
据《尚书》报道,在开战前,夏柒和商汤曾指示他们的下属在战争中服从命令,否则将 把罪人当成他们的家人。并把犯罪者和他们的儿子一起处死,这可以算是文献中对家族菌株的最早记载。,家谱法正式实施是在春秋时期。据《史记?秦本记》记载,公元前746年(文公二十年),秦国第四代君主秦文公犯下三族之罪。
除了秦国,其他诸侯国也有不少宗族刑的情况。据《春秋》报道,许多贵族被 灭绝 政治斗争失败后。典型的晋灵公 赵盾事件。文官与屠呦呦意见相左。安谷,武将。屠 安固于是诬陷赵盾,当着宫铃的面指控赵盾谋反。赵盾就这样被消灭了,他的儿子赵朔也不能幸免。,赵硕 她的妻子是庄吉公主,晋灵公的妹妹,所以她没有被杀害。赵朔被杀后,晋灵公带着庄吉公主进宫。那时,庄吉公主怀孕了。入宫后,她生了一个儿子,名叫吴钊。庄吉公主害怕婴儿会被杀死,所以看门人程英程英伪装成医生,把婴儿放在一个医药箱里,偷偷地带出了王宫。十五年后,赵知道自己是赵家的后代,决心为自己报仇。
这就是中国十大古典悲剧之一《赵氏孤儿》3354的历史由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赵杀死的晋国宰相栾树,他的父亲赵树理也死了。他的家人在他死后遭受了同样的命运。据史书记载,栾 后来,金氏家族被排除在外,后来金 杀了栾的族人。s家庭 ,还有栾 s V成了大清,从此没落了。
战国时期,民族开始制度化,尤其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主张重刑,并把重刑制度编纂成法典。惩罚与惩罚相结合。。《前汉书》说 秦用商鞅变法惩罚外族。。所谓的 在国外的参与度。指朱的三族。让人感慨的是,商鞅后来被处死了。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以谋反的名义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到边境,因没有公函证明,被客栈拒绝。商店告诉他这是 商鞅定律。。商鞅逃到魏国,被魏国拒绝入境。此前商鞅曾攻魏。商鞅想回封地抵抗,但军队由中央直接指挥,他无权调动自己,这也是商鞅变法的失败之处。商鞅变法。。商鞅被判车裂,全家全军覆没。可以说是涵养。
继商鞅之后。秦的刑法不仅推翻了三族,甚至发展到推翻了七族。刺杀秦始皇失败的荆轲被七大家族全部杀死,这样就有了fe
到了秦朝,氏族制度已经系统化了。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大致可以分为 三个民族 和 种族灭绝与种族灭绝。前者多为谋反重罪。比如有一次 ,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秦丞相李斯,被赵高诬为谋反,被秦二世所灭。从历史上看,关于哪个 三大家族 这里有,包括父母,兄弟,妻子。说是父家,母家,妻家;还有父亲,儿子,孙子;也有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和儿子。无论如何,这种惩罚是在一定范围内处决罪犯的所有亲属。相当于 种族灭绝 是比较轻的。比如秦始皇下令焚书坑儒的时候,曾经叫 过去忽视现在的家庭。。这 家庭 指的是 家族灭绝与。,而被杀的范围大致是罪人的妻儿。
至于 彝族七部落。,这是法外惩罚的典型例子。皇帝 s皇权不受约束,可见生死被夺。事实上,无论是 种族灭绝 , 彝族的三个部落。或者甚至 彝族七部落。自己,这是极其武断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惩罚。它没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定义 氏族与部落。, 氏族与部落。和 氏族与部落。。只要更高统治者认为罪行极其滔天,想要连根拔起,就可以随意扩大范围。
残酷的刑罚和暴虐的统治让秦朝自食其果,第二次被灭。之一个皇权在短短15年就瓦解了,帝国落入了亭长出身的刘邦手中。
秦亡后,西汉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但仍然保留了宗族刑的刑罚。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初法网虽有约法三章,但仍保留三国律。被判监禁的人。三个外国人部落 必须先用五刑来惩罚,即肉刑、屈辱刑、死刑等刑罚应该混合。特别是,罪人 先用墨水在他的额头上刻字,割掉他的鼻子,割掉他的左右脚趾,用棍子打死他,把他的头吊起来示众,当众把他的身体剁成肉酱。如果一个罪人胆敢诅咒和辱骂,他的舌头将在行刑前被割掉。这种惩罚是残酷和令人发指的,之一个在大兴杀死英雄的刘邦把彭越和韩信作为惩罚。
刘邦 ;;s死后,吕后一度废除了 祖 。在中国皇帝刘恒 在他登基后,他也宣布废除这一刑罚。但后来因为辛元平欺骗文帝,文帝大怒,恢复了惩罚。辛元平是谁?他是个术士,因为刘恒擅长鬼神,所以投合他的心意,自称擅长 看着煤气 。有一次,他告诉,在长安东北有一个神。安,就像人戴的帽子。,刘恒下令在未央修建无棣庙。完工后,刘恒前往无棣庙祭祀无棣,受到辛元平的双重青睐。他被任命为医生,并被授予1000斤金牌。后来有消息称辛元平所说的是作弊,经查证属实。盛怒之下,文帝决定让辛元平当皇帝。三个外国人部落 。这
样“夷三族”又得以恢复。后世有人因为新垣平一事,认为乃文帝盛德之玷。“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时期有一些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已嫁妇女不再缘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毋丘俭起兵反对辅政大臣司马师(司马懿之子,其弟为司马昭。后其侄司马炎代魏称帝,建立晋朝,追尊其为景帝),兵败被杀。当时法律规定,谋反要被“夷三族”,毋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在株杀之内,但荀氏家族与司马家族有联姻关系。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遂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夫离婚。荀氏之女毋丘芝虽然已嫁人,但作为毋丘俭的孙女仍然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毋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等待分娩之后被处死。其母荀氏多方营救,向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于是何曾授意下属主簿程咸上书朝廷,称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时都要缘坐处死,这不太公平,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
西晋时,此刑又有所改变。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
东晋初年,“夷三族”曾被废止。其实在此前,对于士族高门来说,也大多未实行三族之法。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时大将军王敦谋反,事平后,其家族成员也并未牵连。在笔者看来,究其实质,主要是因为东晋特殊的政治结构。
以王敦谋反为例,当时司马氏皇权不稳,必须依仗门阀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当时实力最强,时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所以晋元帝司马睿对于王敦谋反只能忍气吞声,王敦初次引叛军入都城建康,司马睿甚至有退位让贤之意。待到司马睿驾崩,其子晋明帝即位,王敦起兵谋反,虽然王敦兵败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员仍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当时宰相王导(王敦族弟)仍然稳控朝中大权,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听之任之、网开一面了。事实上,王敦谋反,王导甚至参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杀朝臣周伯仁、戴渊都曾咨询于王导。王导后来曾说“吾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后来王敦再叛,王导也曾密告军情。
,东晋初年,“夷三族”刑罚之所以闲置,并非统治者的宽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结果。当明帝站稳脚跟,借助实力强大的将军郗鉴牵制王氏家族,遂于太宁三年(公元325年)又“复三族刑”。,此时该刑仍不及妇人,这也算是对前朝律法的一种尊重,间接上缓解了族株之刑的残忍性。
此后,族株逐渐走向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反对皇帝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监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确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魏亦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根据法律规定,仅父子从坐弃市,女子仅被没为奴婢。
隋朝定《开皇律》时,也只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显然,在法典的正式规定中,“夷三族”的范围已明显缩小,当罪人谋逆,仅父亲、儿子、兄弟被株杀。,封建帝王“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并不受法律的约束。隋炀帝杨广就发明了“株连九族”之刑——
《隋书?刑法志》称“及杨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对此亦有记载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株九族,复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寥寥八字,杨广的残酷以及皇权的广无边界,被勾画的淋漓至尽。九族者,一说认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则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一切亲属尽在株杀之列。至杨广始,“株连九族”正式进入汉语词汇。
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极大的限制了族株的范围。《唐律》规定,仅“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株。其株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死刑”。罪人谋逆,兄弟也不再被株。
唐太宗时,房强因弟弟房任谋反而将被处死,死刑判决建议到了太宗手上,他觉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员详议此事,“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业,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房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法律出现变化,“……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也就是说,谋逆罪人仅父子受死,祖孙兄弟不再从坐被株,只被罚没为奴流放之。
贞观十七年,刑部以这种规定太轻,要求恢复夷族之法。当时的给事中崔仁师驳斥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变隆周中兴?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唐太宗采纳了他的观点。
,在实际层面上,法律的规定却被屡屡突破,武则天时期著名的酷吏来俊臣被诛杀时,“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期须尽矣”,尸骨被践踏如泥。则天皇帝又下诏曰“宜加赤族之诛,以雪苍生之愤。” 赤族之诛,就是满门抄斩,一个不留。古时多数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诛显然不止来俊臣父子受死。又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皆为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也不知道这种族诛是否与杨广有关。
时至明、清,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呈扩大之势,以明朝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饰自己对重刑主义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对“谋反”“大逆”等罪的惩罚,罪人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这种规定,较之前朝,严苛太甚。
在朱元璋时期,族株的更大对象就是有功之臣。株连最广的要数 “胡(惟庸)狱”和“蓝(玉)狱”,几将开国功臣一网打尽。胡惟庸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宠信,因而持宠而骄,专权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奏折,则匿而不奏。很多钻营之徒莫不争相投其门下,奉献金帛财物,不可胜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诛杀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
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时年已七十六岁,家属七十余人被杀。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
此后,朱元璋又兴蓝玉党大狱。蓝玉为朱元璋爱将,骁勇善战,立下无数战功,被封为凉国公。但后来骄奢淫逸,横行无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告谋反,连坐被族诛达一万五千多人。
但这还不是最残酷的刑罚。及至方孝孺案,明成祖朱棣竟有“株十族”的“发明”。当时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拒不合作,在诏纸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朱棣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盛怒之下,朱棣命卫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开,一直划裂到耳边。然后,将其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数人,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剐残杀于方孝孺面前。,方孝孺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对于方孝孺案,《明史》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意思是说,杀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牵连,故称瓜蔓抄。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体执行上甚至更为宽滥。其中尤以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为史家所诟病。按清律,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16 岁的男童 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
而文字狱的犯人无一不是谋反罪。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兴文字大狱竟达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曾任大学士,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出了这样的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皓首穷经。龚自珍叙及此事,称之“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赶紧走人,别惹祸上身,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
今天,族诛这种株连制度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桶,现代刑法理念倡导罪责己身,反对株连。制度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株连就一去不返,文革期间它就曾借尸还魂,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对此,我们不可不警惕明天,它还会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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