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民法典」夫妻一 *** 定继承的财产

生活常识 2023-05-15 14:01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法定继承中遗产比例如何划分?民法与法律。夫妻一方合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还能再优化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目前无争议。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该规定能否再优化,即夫妻一方继承后,所得财产能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探讨.请纠正本文为个人观点,s的错误和疏漏。拙见供读者。

一、 《民法典》 立法过程中的一些观点.

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民法典》编过程中存在争议。更高人民和更高人民法院。美国法院 s修正案是一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为双方所有(主要理由省略)[1]。但最终立法机关出于维护法律稳定的考虑,并没有修改这一条[2]。目前我国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优化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指成年子女,下文不再特意指出)因客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配偶未尽到扶养义务且成年子女的父母为主要扶养人时,父母一方死亡而发生法定继承,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定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目前对赡养顺序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赡养法定条件的规定来看,一般可以推出两种顺序之一种顺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权利义务;第二个顺序是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赡养权利和义务[3]。笔者对此表示认同。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之一款 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民法典》第1059条之一款 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根据第二章 法定继承和。《民法典》第六部分,夫妻、父母、子女有法定赡养义务的,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不应区分先后顺序。

父母为主要照顾人时,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属于《民法典》第1130条第2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甚至可能属于《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当继承发生时,成年子女谁可以 t独立生活一般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一款获得更多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此时,如果配偶一方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法定继承人可以 不能独立生活是由夫妻共同分担的,这一结果不仅对那些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公平。不能独立生活,也不利于保护父母和成年子女的财产。不能独立生活。什么?更有甚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配偶一方不仅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反而获得相应的利益,这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匹配。

如果认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合法继承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至少在夫妻关系中,更有利于配偶一方履行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成年的孩子。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死亡时仍有财产,已尽赡养义务的配偶可以得到该财产;配偶有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加分或者少加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三、优化二根据 《民法典》 第1131.

(1)《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继承自由裁量权在第二章 合法继承与遗产。《民法典》第六册,而继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前提是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参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并据此分割财产的,夫妻一方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遗产裁量权的权利人有两种情况1。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2.比继承人更支持死者的人。

1.之一种情况,与本条第二点有一定的相似性,即配偶一方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时,如果配偶一方需要由继承人赡养,则一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第二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赡养人较多,就会涉及到被赡养人的资金来源是个人还是夫妻;在使用这笔基金赡养被继承人时,无论是个人意思还是夫妻共同意思,作者 s的观点已经在第三点中陈述过了。条的规定,遗产酌分权利人依法获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遗产酌分权利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所分得的财产应为个人财产这里笔者重点说下,儿子、女儿有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扶养义务时,能否根据 《民法典》 第1131

ong>10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之一,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之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之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儿子、女儿有能力却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扶养较多,能否作为遗产酌分权利人主张酌分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儿媳、女婿不是公婆、岳父母的法定扶养人,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3款“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儿媳、女婿所履行的义务是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儿子、女儿儿子、女儿有能力却未尽到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并不能直接要求儿媳、女婿履行赡养义务。笔者观点儿子、女儿未尽到有能力却主要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扶养较多,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酌分遗产

第二,儿媳、女婿酌分的遗产,应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编解释(一)》第19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虽然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扶养会包括资金的付出,但赡养义务、扶养义务又不限于资金的付出,还包括对公婆、岳父母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患病时的照顾等。当儿媳、女婿仅是付出的资金时则足以认定尽到赡养义务的,该资金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则会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儿子、女儿不愿意赡养父母,而儿媳、女婿为赡养而付出的资金应视为支出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即支出的资金为“个人财产”;,参照《民法典》第1066条第2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规定,在不侵害配偶方财产权益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儿媳、女婿为赡养而付出的资金也可视为“分割后”的个人财产

第三,有一种情况是儿媳、女婿酌分了遗产,有能力却不赡养的儿子、女儿也继承了遗产,此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认定儿子、女儿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女婿酌分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这样,能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更大限度鼓励后代子孙等尽善尽孝,促进家庭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资料】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作者更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P151-152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作者更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人民法院出版社,P152

[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 主编,2022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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