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刑事量刑的影响(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的证据差别)

生活常识 2023-05-15 11:59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十年前的刑事案件还追究责任吗 刑事处理前的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探究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的某项违法行为最初由主管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比如,涉证券类的犯罪,往往都由 先行处罚,再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再比如,涉发票犯罪,一般都是税务局先行处罚,再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机关的这种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说, 行政机关原则上无权对涉刑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对刑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一旦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行政处罚后再移送。

2、行政处罚法系公法范畴,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不得进行权力扩张。

行政处罚法作为公法,用于约束 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涉刑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行政处罚。

3、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法》第35条的规定,实际上肯定了行政机关对涉刑案件的行政处罚权。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35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行政机关在查处时,限于办案人员经验、精力等客观条件,对某一案件的调查有可能是不全面的。此时,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情况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掌握了更多的反馈或者收到更多的举报后,根据新情况认定涉嫌犯罪,此时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则应该按照35条的规定进行折抵。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可以先行政处罚再进行移送。

二、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规范来说,除非有特殊规定,各行政主管机关也无权对涉刑案件先行行政处罚。由于行政管理规范种类繁多,本文难以一一进行介绍,仅以《证券法》、《发票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举例说明。

1、《证券法》中规定了对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也明确规定,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法》180条-214条详细规定了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方式,包括擅自发行证券(180条)、欺诈发行证券(181条)、内幕交易(191条)、操纵证券市场(192条)、违规披露(197条)等。当这些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程度,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机关便丧失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则应按照178条和219条的规定,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再进行行政处罚。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7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与涉嫌犯罪移送的区别。第27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中国 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本条规定, 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其中,第(一)种情况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则应进行行政处罚;第(四)种情况属于涉嫌犯罪的情况,则应移送司法机关。第27条所列举的4种情况是并列的,不能适用。

2、《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38条规定了对虚开发票和伪造、变造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此二条文也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该管理办法中,也未授权主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比较特殊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4款进一步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以上规定,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如果涉嫌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时,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皆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位阶相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驾驶行为资格进行剥夺,与刑事处罚的种类也不相同。

三、从相关司法解释来说,也未允许行政机关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先进行行政处罚的。

2004年,更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 (以下简称“工作联系意见”)。《工作联系意见》第三条规定,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该司法解释中,未允许或授权行政机关在移送前进行行政处罚。

在《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21〕4号)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此处就不再赘述。

,本文认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其行政处罚行为才具有合法性(1)行政机关在一开始所掌握情况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续根据新情况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2)法律有明确规定,在进行移送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除此之外的情形,行政机关皆无权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不存在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基础。

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的证据差别 行政处罚中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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