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拒收被退回怎么办(什么情况下是拒收法律文书)
拒收判决书如何结案 拒收法律文书?您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知道这样做的后果?
不少人在面临官司或知道官司于己不利的时候,表现出漠然的态度!一贯认为收了法院的法律文书才叫真的惹上官司了,还令其颜面扫地......签收?那是不存在的!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有一部分人还千方百计地能拖则拖......
法律文书真的如此可怕?就拿应诉材料来说,也即答辩状、证据、被告主体资格资料、委托 *** 人资料等等。说白了!这就是一份诉讼“通知书”,比如什么人起诉您,为什么起诉您,你要怎么做之类的事项上面都会有所标注。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也都知道,法律文书最开始的时候它是对应诉人有利的,只有接收了并认真回应,只要问心无愧,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这恰好便是还您清白的好机会。那为什么传闻法律文书没这么“好脾气”?只要往那一贴,过不了多久就有一大推警察上门“请喝茶”?
其实不少人对此都有不小的误解!当法律文书涉及到被强制执行(所谓“武力执法”或者“暴力执法”)的时候,其实是应诉人已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演变为被执行人甚至是失信被执行人的结果。此时的被执行人由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不给父母子女赡养费,强制滞留已拍卖房产等等,甚至是出现“申请执行人急需救命钱”之类的紧急情况。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必须采取强制手段!但只要您在应诉阶段积极响应,勇敢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缺席审判,据理力争,摆证据,讲事实,法官完全有能力,也绝对会还您清白!强制手段自然也就用不上了。
如果您一味地无理拒收法律文书,不好意思,其实您是在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缺席审理时,对方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证据,而您又有能力进行辩驳自证却因为拒收法律文书、拒绝到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可能导致法庭依据对方的证据做出对您不利的判决结果,甚至之后迎来强制执行,可以说是自食其果了!颜面扫地都是其次的,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您将“寸步难行”!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法律上对于拒收法律文书行为
的一些相应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办案人员前往当事人居处,当面送达当事人并要求签收,或者 *** 通知其本人或他的诉讼 *** 人前来法院领取。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代领。一般来说,被告方的传票、举证通知、诉状等应诉材料多由法院直接送达,其它文书则通过 *** 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若遇到当事人人在外地等情况,则以邮寄方式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当事人属于现役军人或者服刑人员的,法院可转交当事人所在部队、监所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进行公告送达……
对于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
法院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之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属于强制送达,特别适用于有长期稳定住所的企业和个人。但有特例,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公告送达
有的当事人可能以闭门不见、故意失踪等方式“躲猫猫”,留置送达也无可奈何。这时候法院就只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了。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六十日后,就视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期满后,开庭日被告一方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实践中很多欠款、离婚纠纷,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方式进入到了开庭程序。
三、视为已送达
这是仅针对于定期宣判的判决书、裁定书而言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因此,即使当事人拒收判决书,也已视为送达。
至于视为送达之后......
最后我们再来图解一下
法院送达干警的工作日常吧!
真的是!
隔着屏幕都能闻到“酸爽”的味道
......
什么情况下是拒收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