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77条关于缓刑的司法解释(刑法中适用缓刑的条款规定)
判三缓三怎么写 以案说法解析刑法中缓刑的适用
一起伪造火车票案中,被告人陈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样的量刑是否妥当,引起了很大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缓刑的适用。
刑罚的形式,什么样的人适用缓刑
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缓刑适用的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3个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犯罪情节较轻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案例中判三缓三的量刑是否适用缓刑
量刑不妥,理由是:
首先,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
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一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述案件中陈某犯有数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满足“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要求和条件。
其次,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是1996年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
虽然该解释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陈某所参与的伪造火车票案涉及人员多达30多人,地域广、时间长,给铁路运营秩序带来了严重危害,给铁路运输部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何况他还实施了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敲诈勒索罪。因此,对这样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有欠慎重。
第三,从量刑技术上讲,适用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本案原判刑罚无一缓刑,而最后在决定执行刑罚时适用了缓刑,逻辑上有欠严谨。
犯有数罪,尤其是故意犯罪的,在并罚时不应适用缓刑单罪中主罪是实刑的,数罪并罚后也不应适用缓刑只有在每个单罪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最后决定执行刑罚时适用缓刑。
死缓和缓刑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二、执法 *** 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目前我国针对缓刑的适用情况
1、缓刑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据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
2、未对缓刑执行期间的未成年罪犯适当帮教。
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重点是通过惩罚、感化、教育,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对于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他人拉拢继续为非作歹,管教、帮教措施不到位,使得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来源:法案聚焦
刑法中适用缓刑的条款规定 如何理解97刑法关于缓刑适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