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也有保质期吗(民间借贷的借条也有保质期)
借条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借条也有“保质期”?
借条
也有“保质期”?
范某与詹某原是老乡。2012年10月,詹某因经营家具店 困难,经朋友介绍找到范某借钱,2012年10月29日,范某将自己做生意的资金30000元现金出借给詹某,约定借期为三个月。詹某于当日向范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3年1月29日归还此款。”
但过了还款期限,詹某未偿还借款,范某多次找詹某当面或打 索要,詹某仍一直未偿还。2023年1月,范某向沾益法院起诉詹某,要求詹某偿还借款。
诉讼过程中,詹某抗辩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偿还借款。
詹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该期间届满后,则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设立的。
根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比如民法典之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年即为一般民事诉讼的普通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案例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债务人詹某未按期偿还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从2013年1月30日起算,按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截止2015年1月29日。
如果分期履行
诉讼时效怎么算呢?
根据民法典之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 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又如何计算呢?
民法典之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 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 终止之日起计算。” 之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如遭遇特殊情况
期间能否暂停或者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人,或者法定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之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中的范某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詹某索要过借款,詹某同意履行义务,或者范某起诉等,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就重新开始计算。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一定要有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该案中,范某就缺乏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其陈述通过 向詹某催要借款时部分有录音,但因更换手机,没有对录音进行及时保存,现在找不到了,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詹某索要过借款。故只能申请撤诉。
,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之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之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间借贷的借条也有保质期 易法通借条保质期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