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如何处理(案外人异议和利害关系人同时提

生活常识 2023-05-15 10:02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到底什么是案外人 执行异议案件中,如何区分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

自《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改并明确设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后,因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的内容,这使得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成为了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执行异议(包括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定位执行异议中的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当事人的 路径有重大影响。笔者根据案件实例进行粗浅的分析,欢迎批评指正。

一、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是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执行标的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异议的,是案外人。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结论利害关系人是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而提出异议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够否排除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作如下理解1. 案外人一般是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其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对执行标的拥有其他权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会对其权利的实现产生影响,但其对执行标的拥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 案外人异议是基于对执行标的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如果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异议,那么这时提出异议的既是案外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如果提出,人民法院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并告知救济途径;如果是分开提出的,人民法院要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并分别告知救济途径。

三、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之后,如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之后,如裁定驳回,案外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是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究竟进入何种救济程序,都建立在人民法院告知救济途径的基础之上。如人民法院告知的救济途径有误,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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