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价格可以变的方式(工程成本高于承包价格法律规定)

生活常识 2023-05-15 10:02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中标造价包括哪些 工程中,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在实际中超过计划开工之日起90天后,承包人可以提出怎样的价格调整?调整范围是哪些?调整中标清单综合单价是否有效?最终审计局会把该部分审减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3.2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计划开工是1月1日,结果5月1日才开工,因为延误了90天以上,承包人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的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应该调整?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案例。

安徽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皖民申2412号裁定中写到,合同条款仅赋予施工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但双方未约定价款的具体调整方式,南通六建公司诉求以实际市场信息价作为调价标准无合同依据。且案涉工程除肥西城 司延误的140天外,尚有460天在合同工期之内,南通六建公司诉请调整案涉合同整体价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判鉴于上述情况对于南通六建公司要求对案涉合同的三类主材价款依照实际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这是一个典型的人民法院以当时没有依据为理由判决不调整合同价格的案例。

再来看一个法院支持价格调整的案例。《民事判决书》(2020)浙05民终543号判决书中写到,该条款的约定赋予大东吴集团公司符合约定条件时有提出价格调整的权利,对大东吴集团公司有权提出价格调整的范围亦未作限定。本案因中节能公司原因导致大东吴集团公司延迟开工且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期间又遇材料价格上涨,大东吴集团公司主张除主材料以外的其余材料价格予以调整,有合同依据。关于价格调整的 ,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但根据大东吴集团公司履行两份合同的实际开工时间均在2018年9月,双方就主材料价格调整已达成“按2018年9月《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人工市场信息价与原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之差进行调整,调差部分只计取差价和税金”的一致意见,故大东吴集团公司主张其余材料价格亦按会议纪要确定的调整主材料价格的 进行调整,并无不当,中节能公司亦未对该调整 提出异议,该院予以支持。这个案子按照开工当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其实是很有道理的。因为如果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材料价格是100块,因为工程延误到项目开工时材料价格已经达到900块,这两个基准价之间的价差显然是应该予以调整的。这个案子的判决认可了全部的价格都可调整,还是比较公平的。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法院对调价权的解读。《民事判决书》(2018)渝03民终624号中写到,此处约定的有权提出价格调整,应系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本案川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南阳公司迟延交付综合管廊的施工图纸导致工程停工持续84天以上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存在,其也应就此向上诉人主张调整价款或者主张解除合同,而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这里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是,承包人可以提出价格调整的合同条款变更,然后双方一起商量。但如果商量不成,承包人就不能够单方调整合同价格,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的这种理解其实是有问题的,以双方协商不成而否定承包人提出的调整价格的主张显然有失偏颇。合同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是承包人可以提也可以不提的单方权利,如果承包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判断这种主张是否合理,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法院也没有理由替当事人来做这种选择。

再看《民事判决书》(2020)浙0109民初3313号,其中写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专用条款第12.1条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a)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分段计算调价时扣回价差。(b)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7.3.2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的价格调整,不仅仅是指的是调增,也包含了承包人获得部分利益拒绝调减价格的权利,拒绝调减就意味着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并且因为承包人实际采购成本比较低,可以获得一部分价差,这也是合理的。

所以这个问题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通过类案的检索可以看到各地法院对是否支持调整合同价款的态度是有所区别的。支持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主要是根据计划开工时间和实际开工时间之间价格变化的幅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价差。这几个案例分享给大家,至于具体的案子价格能不能调整,也还是依赖于实践中的法律检索工作和各地的法官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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