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如何判决(合同约定未开票不付款)
先用后付还没签收付款了怎么办 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债务人能否以未开票为由拒绝付款?
一、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开具发票为主合同义务,相对方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433号
裁判要点
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是相应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未开具发票的,对方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裁判原文部分
根据涉案合同第6.3.6条约定,泰禾北京分公司每次付款前,文思海辉公司均应提供正式足额发票,未按要求提供发票的,泰禾北京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构成违约。
,上述约定实际上要求文思海辉公司必须先向泰禾北京分公司开具发票,泰禾北京分公司才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文思海辉公司并未出具发票,其主张开具发票的义务为附随义务。对此,本院认为,主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开具发票是相应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开具发票为主合同义务,泰禾北京分公司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案号更高人民法院(2019)更高法民申1301号
裁判要点
开具发票通常属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发包方不能以施工方未履行附随义务对抗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但若合同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则发包方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裁判原文部分
关于灵智公司能否以渝康公司未出具发票为由主张未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在支付工程款“并出具发票”或者“乙方出具发票”,但未明确开具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且出具发票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未出具发票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方不能以施工方该附随义务未履行对抗其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本案中,渝康公司作为承包人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义务并且质量合格,其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灵智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故灵智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号更高人民法院(2017)更高法民申1675号
裁判要点
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则开具发票属于主要合同义务。
裁判原文部分
一、关于重钢公司应否支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款的问题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出卖人的通汇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作为买受人的重钢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在通汇公司已经向重钢公司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重钢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通汇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重钢公司以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交易习惯是通汇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重钢公司后支付货款,并据此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重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即对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既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在通汇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重钢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通汇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故重钢公司关于通汇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8037097.55元货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二、因未开发票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未开票的债权人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为减轻诉累,可以判决一方依法开具发票,相对方收到发票后履行付款义务。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3973号
裁判要点
1、合同约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可以作为支付合同款项的付款条件。
2、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判决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开具发票,合同相对方收到发票后再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原文部分
焦点二,东旭建设公司是否应向中联正安公司支付未开具发票部分的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届满二年起15日内,以无息方式支付;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须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有权顺延或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支付均应满足相应期限届满且中联正安公司已提供发票的付款条件。现有证据表明,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相应支付期限均已届满,中联正安公司仍有2701894元(含质保金775044元)款项未向东旭建设公司提供发票,,该部分款项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东旭建设公司上诉主张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存在约定基础。但考虑到上述款项的支付期限已届满,中联正安公司亦在诉讼中表示随时可以开具该部分发票,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针对涉案工程剩余2701894元(含质保金775044元)工程款,本院判令中联正安公司先行向东旭建设公司开具发票后,东旭建设公司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6169号
裁判要点
1、合同双方约定的先开票后付款合法有效,开票方开具发票并交付后,相对方才负有付款义务。
2、因开票方未按时开票导致相对方未付款的,无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原文部分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测量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载明“按照甲方项目部门出具的工作量确认单上的面积作为结算依据”,而道济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所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上明确载明了测绘面积、单价及金额,故道济公司应按照确认单载明的金额向大地宏图公司支付测绘费用167200元。但合同亦明确载明“在甲方付款前,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大地宏图公司应先向道济公司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道济公司在收到该发票后及时支付欠款。对于大地宏图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1444号
裁判要点
1、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有权以相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2、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未开具票据的,无权向相对方主张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
裁判原文部分
三、关于欠付工程款支付及利息的问题。
泰特公司与云峰公司在补充协议第5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明确约定,泰特公司支付工程款前云峰公司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泰特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根据该条款约定,云峰公司应当先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泰特公司根据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在取得发票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条款中开具发票与支付款项的履行顺序内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税务管理中禁止的情形,该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泰特公司根据该条款,具有先履行义务抗辩的权利,在云峰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就相应款项的支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云峰公司在未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主张泰特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云峰公司主张泰特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泰特公司承担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合同约定未开票不付款 合同没付清应收款不开票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