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认工伤工伤认定会不会简单(单位不认定为工伤的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结果被推翻的几率大吗 工伤认定部门将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归于员工属适用法律错误
【要点提示】
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部门以职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将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归于员工,适用法律错误。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6日,苏某军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2018年2月9日,苏某军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苏某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于2018年6月11日向人民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民 经审理,于2018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苏某军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苏某军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民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人民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人民 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某建筑公司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判决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人民 在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中认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苏某军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显系将苏某军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归于苏某军,与上述规定相悖,人民 据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单位不认定为工伤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如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