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学校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去研究所上班要签合同吗 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与单位或雇主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校生在外工作的表现形式和劳动关系认定如下
1. 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进行实习,此种形式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践中,很多学校会安排在校生到相关单位参与实践工作。实习有两种情况,一是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二是在校生自己联系企业进行实习。对于实习学生而言,通过实习可以增加实践操作的经验,提高实务技能。而对于实习单位来说,接纳实习学生,既可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选拔合适人才,在一定程度还可以减少人力成本开支。
不论是学校安排还是在校生自己联系的实习,鉴于其目的并不是获取劳动报酬,而是获得实践经验,所以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此种形式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该情形下在校生和企业双方都没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愿,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12条也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3. 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实际入职,此种形式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践中,达到法定年龄的在校生,已经基本完成学校的课程,抱着就业的目的向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接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领取企业的工资报酬,鉴于其特征已经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本质要件,所以该形式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参考
基本案情
范某于2012年9月就读于广东某大学。自2016年1月14日始,范某到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范某在信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服务期为3年,试用期2个月,从2016年5月1日起计,收入为3200元/月,试用期满后收入为4000元/月等。2016年6月28日范某毕业后,继续在信息公司就职,服从信息公司的管理,提供劳动(包括出差),领取报酬。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范某离职。
仲裁裁决结果
一、确认范某与信息公司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信息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某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516.13元。裁决后,范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双方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信息公司向范某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8000元等。判后,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或因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毕业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范某以就业为目的入职信息公司,范某入职时已满18周岁,双方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明确了岗位、服务期、试用期以及报酬等情况,范某接受信息公司的管理,从事信息公司安排的劳动,信息公司按月向范某支付工资并报销差旅费,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降低风险措施建议
1、对在校生用工在一定条件下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如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校生作为劳动者就理应享受劳动法律所特有的保护,如更低工资制度、补偿金制度、双倍工资制度等。
对于学校组织的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学校、实习生三方签署《实习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约定由学校承担对实习生的最终教育管理义务,以减少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
对于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入职并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极易被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向在校生提供不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履行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责任,避免因未适用劳动法制度所带来的惩罚。
2、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未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在校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鉴于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由于我国大部分社保机构无法为在校生办理社保登记,所以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赔偿。
鉴于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校生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都将不同形式地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为在校生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学校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