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累计工龄新政策(最新的特殊工种工龄规定)
买断工龄档案放劳动局行吗 迟来5年的特殊工种待遇,仅仅只是折算了特殊工种工龄
一波三折的退休
王女士于1983年11月进入沈阳某蓄电池厂工作,因电瓶含有铅毒,符合“从事有毒工种的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相关规定。2003年王女士与单位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8月份,王女士满45周岁,带着档案材料去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却被某人社局要求到原单位开具“保健单”,该蓄电池厂却始终未予开具,人社局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五年间王女士四处奔波寻求解决方案,直至其年满50周岁时,市人社局才出面在王女士原单位附件公告公示,公示期间没有人举报,以公示公开透明的方式解决了原告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要求,并于2016年8月26日为原告按特殊工种待遇办理退休,并在审批中折算了原告特殊工种年限的系数。
王女士的诉求
既然是按照特殊工种退休,为啥要她历经五年漫长的煎熬才享受到迟到的退休。且和其同等条件的其他同事,已在45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王女士认为市人社局未能依法、及时、如期按特殊工种待遇为其办理退休的行为确认违法;要求被告承担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8月到2016年8月共计五年应享受退休金144480元,及返还原告多缴纳的自2011年8月到2016年8月五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共计35000元的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费10000元。
一审驳回,进入二审。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转字[1999]8号)之一条规定“职工因病、非因公致残和特殊工种的退休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审批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法定职权,原审法院认定正确。
在上诉人的档案记载不完全,无法累计特殊工作年限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通过公示程序为上诉人办理按特殊工种退休的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女士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卡在了“保健单”上,猜想应该是印证其档案中特殊工种年限的,但不清楚单位为何没有开具“保健单”。
如果其它同等条件的同事在没开具保健单的情况下办理成功提前退休,责任应该在社保局这块。如果只是单位应该开具,却不开具给王女士,责任在单位。如果王女士确实不符合开具保健单的资质,也不是特殊工种,王女士属于弄虚作假。
本案中提到以公示的方式解决王女士特殊工种的待遇,如果是社保局的创新,值得赞许,为解决问题开拓了新的思路。如果早已有之,为何要拖五年,这五年对王女士而言是多么焦虑的五年呢,又岂是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所能弥补的呢。
,事实上特殊工种的退休延迟了五年,给王女士带来不小的损失。如果社保局处理的确有不当之处,赔偿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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