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县鸭子塘征地(鲁甸县卯家湾征地标准)

生活常识 2023-05-15 10:01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农村失地保险与职工保险冲突吗 鲁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指南

一、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一)纳入被征地保障对象农民,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鲁甸县户籍;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3、土地在2009年10月10日以后被 依法统一征收;

4、征地后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等于0.3亩;

5、年满16周岁及以上(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先建立台账待其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再给予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6、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2、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3、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征地后实行土地置换安置的人员。

5、土地由 部门统一征用,用途为出租、转租、流转的人员。

6、在校学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 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三)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的认定2019年土地确权以前被征地的家庭,家庭剩余耕地以2019年土地确权认定面积为准,2019年以后新增的被征地家庭,其剩余面积以2019年土地确权记录的面积减去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耕地面积。

(四)家庭承包人口认定家庭承包人口以2019 年土地确权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为基准,土地确权至202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并纳入;完全失地的,以一次征地时的人口为准;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面积计算人数以承包人口数为基准。

(五)承包面积认定土地确权后新增征地的,土地承包面积以2019年土地确权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基准;土地确权时已完全失地的,以历次被征地面积之和为准。

(六)征地面积认定征地面积以自然资源局(或用地方)与村民(或村委会、村小组)签订的征地协议、村小组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或兑款到户花名册)中被征耕地的面积为标准认定。

(七)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家庭承包人口数、征地面积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佐证资料为补充的原则,符合补助条件的不漏一户一人,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错纳入一人。

(八)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以下资料到村(社区)进行申报

1、《鲁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申请表》;(一人2份)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完全失地的农户需所辖 村委会(社区)出具因被 依法统一征收导致完全失地证明;(一户2份)

3、征地协议或征地补偿依据复印件;(一户2份)

4、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每个家庭成员各2份);

5、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提供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农业银行卡与身份证有照片一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一人2份)

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提供当年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人2份)

二、 补助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年度未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本年度不能申请享受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同一人不重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计入其个人账户,实行记账制管理。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本细则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本细则实施时年满60周岁,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

取条件的人员,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三)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 征地农民,提供缴费凭证,按年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兑现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1、本细则实施时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5年的,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年限为15年。

2、本细则实施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按其应补未补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3、政策实施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票据,将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年限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兑现给保障对象,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本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从单位参保之月起停发参保缴费补助,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的,按剩余年度逐年补贴。

该政策指南源于《鲁甸县人民 办公室关于印发鲁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69号),此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6日

来源丨鲁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期编辑丨李璇

编审丨孔祥曙

投稿邮箱wldtg01@163.com

鲁甸县卯家湾征地标准 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

Copyright@2015-2025 www.xinxueguanw.cn 心血管健康网版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