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保险免责条款是否适用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合理吗 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指定or法定,影响大吗?
影响大不大这个问题,应该没办法量化,更多是心理上的评判,因为关键在于,有没有把钱给到了你想给的人!
今天就来捋一捋受益人这一环!
保险合同中,涉及到“四个人”,分别是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又称保险公司)。其中,前三个是我们个人主观来决定的,而对于前两个,我想只要是购买保险合同,肯定是知道给谁买、以及谁付钱的,而且相关信息也会要求必须填写完整,所以一般也没有什么异议。
但对于受益人这项,变动性则要多一些,如果没处理好,有时候确实会出现一些纠纷。
而没处理好的理由,要么是因为没考虑好;要么是因为偷懒;又或者因为不懂;也有部分是因为购买的线上或网销产品,自动默认为法定,而后又忘记了变更;要么是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而受益人未随着做变更......
保险受益人及相关概念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的受益者是被保人本人,所以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般都指被保人身故后的受益者,也俗称身故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第三人,均可设定为受益人。
受益权行使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
保险受益人,通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做指定,即默认法定受益人;另一种就是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及其相关规则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则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之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之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有一些需要遵照的特殊规则,即被保人死亡后,保险金并不会直接给予法定受益人,而是作为被保人遗产的情形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指定受益人及其相关规则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还可以约定受益金额的比例)。
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两者缺一不可。之前因为规定不完善,受益人仅规定身份或是仅写上姓名,导致出现了很多的纠纷案例,所以现在规定更详细具体。
此案例,受益人仅做了身份指定,但并未判定其指定不明确,而按遗产进行继承,而是按照指定将保险金留给了其配偶和孩子,主要是因为其配偶、子女与其的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如果中间涉及到离婚,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说到这,大家肯定想知道,那如果中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我可以通过变更指定的受益人,来决定把钱留给谁吗?
可以,这就是变更受益人!
受益人变更及其相关规则
其中最主要的两点是
1.变更要告知保险公司,但现在由于各家保司都有官微的存在,变更方便快捷了很多,多数在官微进行变更后,保司都会有相应记录,如果考虑稳妥,可以具体与承保的保司确认。
2.变更一定要经过被保人的同意。
此案例,甲在离婚后,仍将受益人指定为其前妻,但关系栏仍写的是夫妻,保司以关系不明确为由,拒赔;但最终法院站在人情人性的立场,判决保司理赔乙的诉讼请求。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及其份额处理
哪些人身保险,需要指定受益人呢?
其实只要是长期的险种,不论重疾险、寿险(定寿、终身寿、增额寿)、年金险(养老型、非养老型),都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指定,并在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及时做变更。
对于意外险,多数产品默认为法定,如果可以指定,更好也设置一下;如果无法指定,关系也不大。
对于医疗险,就不需要指定了,毕竟是针对被保人本人进行救治后报销的险种,不涉及被保人身故后金额的继承问题。
受益人,通俗理解的话,其实就是在被保人不幸离世后,最放心不下、最想把钱留给他的那个人。
所以,回到题目,指定与否,影响大吗?就看你想给谁吧!
马上中秋节了,正好放假有时间,抓紧看看家里的保险合同吧,把该指定的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处理一下吧!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来找我哟!
好了,文章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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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大家2021年的中秋节,
阖家团圆,花好月圆!
保险免责条款是否适用受益人 保险公司能约定受益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