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滞纳金可免除吗(他人代缴社保有滞纳金吗)
社保代扣三百元是怎么回事 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保的义务,补缴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应自行承担
被告姜某某曾就与原告维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起诉至三合区人民法院,三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姜某某自2008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1日与志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姜某某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民终1192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三合区人民法院(202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之一项。
原告自2010年12月开始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4月原告为被告补缴2008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产生滞纳金及利息共计24420.16元。
原告志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过错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共计24420.16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原告主张是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无法按时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继而产生相应的滞纳金,但原告未能提交直接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指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志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志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志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人代缴社保有滞纳金吗 公司没代扣个税补缴需要滞纳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