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条件(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法院印章怎么换 实务探讨||对简易程序有异议如何处理
编者按
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扩大独任制案件适用范围,这是对案件繁简分流试点改革成果的法律化。
但,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对驳回转普通程序申请的处理程序规定并不明确,也就是说该程序性裁决权是由审判组织作出还是法院作出。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片面追求庭审效率而忽略程序正当性,已给当事人、律师造成严重心理不适,甚至出现信任危机,进而要求转普通程序审理,甚至申请法官回避,这将成为当下以及未来庭审的常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对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往往是审判组织的名义当庭驳回,有些简单而粗暴,有些会充分说明理由;2.独任制法官以实质审查为借口,认为需要先行法庭调查才能决定是否有转普通程序必要性,继续推进庭审,庭审程序结束后对于该程序性问题不予任何答复。,独任制审判员行使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决权,并没有引起实务界的争论。
譬如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这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生效后之一次向法院提出转普通程序申请,之一次与法官观点碰撞,让我们看一下法官对此是何态度。
本案在2022年5月16日开庭,被告一方就在庭前提出转普通程序申请。以下庭审片段就是针对该程序问题展开辩论。
被告被告在庭前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转普通程序书面申请,截至到今天的第二次庭审,法院并没有作出裁定并送达给当事人。被告认为审判长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组织本案的庭审,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这是法官的底线,对于该程序性问题请求审判长予以释明、答复。
审被告,对于本案适用何种程序待出庭人员身份明确后予以相关答复,但本案程序尚在核实出庭人员身份阶段,尚未进行到告知你方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对于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可以将庭审笔录翻到前面,审判长已经告知当事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我们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是尊重审判长的指挥权,且时机是合适的。,我方认为审判长应当在庭前或者在之一次庭审时解决该程序争议。
审就诉讼程序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不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本院口头裁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我方认为审判长代表法院作出口头裁定是不合法的。
审被告,对于审判人员以口头裁定的方式作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你方可就该裁定提出异议。
被告请审判长明确就该口头裁定是否向庭长或者分管院长进行汇报?
审被告,根据民诉法规定案件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系依据案情的复杂程度、难易程度进行,并没有要求需就该案向庭长或者分管院长汇报。,是否就该案进行汇报并非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为依据,本案作出简易程序仍以本案的难易程度为依据,且本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并不是你方据此提出回避的合理理由。
但,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生效后,异议不成立的,需要用裁定方式驳回,显然是对该程序事项裁决权的规制。
之一、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审判组织,显然独任制审判员以个人意志代表法院作出,是错误的。
第二、审查后作出处理结果,需要用裁定方式。对于驳回转普通程序申请,明确规定要适用裁定方式。裁定、决定和判决书均是法院出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裁定的作出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不管是支持还是驳回,均是人民法院审查的结果。书面裁定书,根据法院内部职权分工要履行一定的请示汇报制定,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口头裁定,依然要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第三、裁定的要件。对于书面裁定裁定书要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口头裁定的呈现方式就是记入笔录。
第四、审查的阶段。法院告知当事人采取审判组织方式后,当事人就享有异议权,无需进入法庭调查后才进行审查。
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官是否存在司法腐败,或者存在其他对己不利的情形,我们无从得知;当独任制审判员表现出对程序的漠视,或者不遵守法律规定,我们要运用直觉的力量去判断并作出程序救济。
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对法院简易程序办案有异议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