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可以拆除吗(中江南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
合同公告是什么意思 征收之前制定的安置方案、公告、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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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征收土地或者房屋不动产之前的补偿方案,补偿征地批准文件之前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补偿安置的征收通告,以及预征收补偿协议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可诉性,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给大家分享。#行政诉讼#
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经常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包括国土地的规定,在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批复之前要制定相关的补偿方案可复议或者是可诉讼。不论是复议还是诉讼,对这种方案没有绝对性,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来对待。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孟雷律师
我们说一下补偿方案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具有可复议或者可诉讼性,是不是有法律效力,有没有利害关系等,是否符合诉讼法的条件。对于补偿方案是否具有可复议可诉讼性,其实主要还是看它的内容。应当说不是绝对的,有的补偿方案是可以复议,可以去起诉的。有的补偿安置方案它是不可复议,不可起诉的。
对于在征地批准文件之前做出的土地征收通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在内容当中如果说它没有征地批准文件,那么利用这样的征收土地的通告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已经产生拘束力,已经对这个内容做出了准确或者进行描述,而且已经注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说后期根本就没有证据,批的文件也没有征收决定,只是行政机关征收部门下达了土地征收的公告,对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征收明细都已经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对外已经公告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如果说在补偿方案在征地批准文件之前,它是一个拟征收补偿案的方案,一个通告告知征求意见这样的补偿方案,这样的征收通告,后期还会做出征收决定这样的行为,有行政机关及时与行政机关公章,但只是征地的,征收之前的一个环节,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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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之后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一些文件或者批复,可能就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所以,判断这样的补偿方案,这样的征收土地的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那么主要是看它是否产生拘束力,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产生法律效力,拘束力了,是可以去复议起诉的。
对于预征收协议是否可以去复议或去起诉呢?因为预征收协议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协议,对于这样的预征收协议、征地文件、征收决定、征地批准文件还没有下来的时候就签订了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其实也是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看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受理的条件行政行为要是可诉,必须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于征收协议也是要看它的内容,也是分在不同的场合的情况下来确定,比如说有的预征收协议是在征收协议的内容附上,只是一个预签订的一个协议,将来在征地正式批准文件下达之后,产生拘束力,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这样的预征收的协议它显然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法院不会受理。主要原因在于它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说在预征收协议之前,把协议的内容条款都已经准确的进行表述,双方已经签字产生法律效力,对于这样的协议是一个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如果对行政协议这种不符或者是违法的地方签订协议违法,有没有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主体有没有违法,程序违没有违法等等这些存在违法的地方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产生了拘束力,所以对于这样的行政预征收协议那么具有可诉性。对预征收协议包括之前的征地行政文件,之前的一些补偿方案,征收土地的公告等这些行为到底是它的一个环节还是说有没有产生法律效力,要多个角度去判断,从它的内容上去判断。对于这样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不要仅看它的标题,很多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能看标题,要看它的内容,一定要注重它的内容产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个角度去审查。
有的行政行为甚至书面的文件都没有,也可能会产生法律效力,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的事实行为。对于这样的补偿预征收协议,补偿安置方案,前期的补偿安置方案的一些公告、通告等是否具有可诉性,要从它的内容上来进行区别。关于在实践过程当中经常产生争议的这些问题,如果有类似问题要做好区别,这样不至于去走弯路,浪费一些时间。把握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才能更好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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