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高压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院校、科研检测机构实验
正确使用气瓶的原则是《高等院校实验室和科研试验机构气瓶使用安全规定》(仅供参考)
一、实验室气瓶的储存和使用
参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 DB11/T 1191.2-2018。
(1)安全设施和设备
1.第7.6条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应配备氧气浓度报警器并与风机联动。
2.第7.7条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反应灵敏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与防爆风机联锁。
3.第7.8条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预报仪器,并与风机联锁。
4.第7.9条气瓶应有效固定,防止倾倒。
(2)储存
1.第9.3条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应存放在一起。
2.第9.5 a)条每个实验室不容易储存超过一瓶或两天的氧气和可燃气体;
b)每个实验室储存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以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50L(kg),单个包装容器不得超过25l(kg);
c)实验室使用的与仪器设备配套的气瓶应控制在更低需求量;实验室不应存放备用气瓶和空瓶。
(3)使用管理
1.第10.1条危险化学品的发放、接收和回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d)注意瓶装气体气瓶检验的有效性,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2.第10.3条禁止分装和倒瓶装气体。
二、缸室设置
1.依据《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DB11/T 1322.2-2017。
2.第3.8.4.1条气瓶间的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3.第条3.8.4.2气瓶间应远离食堂、活动室等人员密集的建筑。气瓶间设在建筑物内的,应设在靠近外墙、人员较少的地方,并设置防火墙和泄压设施;与其他建筑相邻设置的,不应有与相邻建筑相通的门窗;泄压设施应采用易泄压的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门窗,其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交通要道。
4.3.8.4.3条可燃气体钢瓶室外应设置静电消除器。
5.第3.8.4.4条可燃气体钢瓶间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防爆要求。
6.3.8.4.5条易燃气体气瓶的门窗间、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门应向疏散方向打开;
b)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得有地沟或背沟;
c)门、窗和地板应由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当绝缘材料用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7.第3.8.4.6条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有毒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的气瓶间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紧急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应急通风应急按钮应设在专用储存室和气瓶室外。
8.第三条3.8.4.7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有毒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的气瓶间,应设置符合GB50493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声光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储存室和气瓶室外,并连接到有人值班房。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
9.第3.8.4.9条气瓶间的空瓶和真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有毒气体钢瓶和瓶内能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的气体钢瓶应分开存放;放置气瓶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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