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借条换旧借条担保人责任(多次置换借条后 担保责任应怎样确
保证合同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吗?多次置换贷款后如何确认担保责任?
刘金良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是同学关系,被告顾某甲与顾某乙是父子关系。2020年8月25日、10月24日,被告顾某佳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出具或更换借条。2021年10月21日,经和解,被告人顾某佳将上述借款换成借条,借款8万元。被告人顾某乙在上述借条上承诺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2021年12月15日,被告顾某乙向原告张某还款10000元,并再次置换借款。2022年3月30日,原告张某将顾某甲、顾某乙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顾某甲偿还借款7万元。被告顾某乙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评论]
对于原告张与被告顾某乙在上述三张借条中未约定的担保方式,以及顾某乙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之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古某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顾某乙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无论是《民法典》生效前的合同法,还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都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的。本案中,顾某佳三次给张某出具的借条虽为借条替代,但均为独立的借款合同,张某于2021年10月21日就顾某佳出具的借条起诉。这时,顾某乙 甲方的担保责任也应以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本案中,古某佳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张某与担保人古某益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古某益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本案中,古某乙为古某乙偿还借款10000元,其担保方式未在最后一笔借款中约定连带保证责任,也未以书面形式单方面向张某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顾某乙 的担保责任应以顾某益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张出具的借款为依据。但担保人顾某益在借据上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借款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中,顾某乙 的担保责任以顾某益于2021年10月21日向张出具的借条为准。因张与顾某乙未约定担保方式,故顾某乙应对顾某乙 的债务。
欠条到期后改成担保人有责任吗?借条更改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