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私自变卖共同财产怎么判(婚内财产9 诉讼离婚后被告私自取出
鉴于离婚时转移银行存款和夫妻财产,被告在离婚后私自取出共同存款,涉嫌转移共同财产。
审理法院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 美国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案件详情】
原告诉请1号。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内共同存款的一半263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号。虽然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夫妻财产,但被告认为法院可以考虑被告是否主张将双方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并处理,被告主张离婚。
2.原告在诉讼中称526703元存款不实。即使原告之一次向法院提交离婚的银行查询清单显示为26万余元,但被告后来分别向第三人偿还了11万元和13.65万元,之后又因为投资花了2万余元,所剩无几。
3.原告 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411500元被被告取走,没有原告的帮助,被告不能取款。的存折。即使被告把它拿走了,它也是用来种花的。被告花了太长时间才想清楚。
【法院审理查明】
1.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将共同存款261250元全部提取。被告在本案审理中称,上述款项一部分用于还贷,另一部分用于某花卉生意。被告在民初(2021)鄂0525号案第858号庭审中表示,除上述还款外,还分别偿还他人12万元、10万元。但本案及(2021)鄂0525号858号案中,被告仅提供了收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身份证予以证明,法院提示仅是证人工作繁忙无法出庭。,被告 其辩称24.65万元用于还款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辩称14750元(261250元-246500元)用于某花卉生意,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2.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双方都有权支配婚姻内的共同财产。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三日内,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从夫妻共同存款中提取261250元,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理使用,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公共财产利益。现在原告 s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于法有据,有理有据。本院支持原告 请求分割原、被告共同存款261250元。原告 的其他请求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我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可以要求人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美国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 。【审理结果】
1.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连带定金的一半130625元(261250元2)。二、原告吴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之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婚姻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玉荣律师。
法律经济法学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在法律行业学习耕耘近十年,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实践,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经济纠纷、施工纠纷等。他以过硬的专业素质,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客户的一致认可。
法院判决离婚后共同财产另行处理,离婚发现对方已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