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九百条至第九百五十条)

生活常识 2023-05-14 21:50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动产 *** 占有的标志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 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物权编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1)本节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 的一些特殊情况,即本法第226~228条(2)本章第3节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即本法第229~231条(3)本法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理解

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 *** 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简易交付的规定。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 *** 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本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的是动产所有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动产 *** 的协议以及与质权人订立动产出质协议。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条至第九百五十条 民法典之一百二十二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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