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师评审职称的法律法规(教师法关于中级职称评定)
事业单位文书能晋职称吗 更高法判例教师职称评审所涉行为的可诉性
转自:鲁法行谈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或者上一级人民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 或者上一级人民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当事人因教师职称评审活动与教育主管部门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可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更高法行申1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谭大荣,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再审申请人谭大荣因诉贵州省贵阳市人民 (以下简称”贵阳市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 (以下简称”清镇市 ”)、贵州省清镇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清镇市教育局”)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行终9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大荣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贵州省清镇市暗流乡教育站和清镇市教育局1993年不予择优推荐其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清镇市教育局2004年不予批准其退休,清镇市 就此事件的 复查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秉公处理,贵阳市 在 复核时更是极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清镇市教育局、清镇市 、贵阳市 行为违法;要求判令清镇市教育局、清镇市 、贵阳市 按1993年的标准予以谭大荣办理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按2004年的标准准予其办理退休手续,下文退休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014年9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7)黔01行初887号行政裁定认为,, 程序与诉讼程序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对 程序中的复核、复查、答复和化解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宜介入进行司法审查;,清镇市 、贵阳市 对谭大荣的 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该答复意见不具可诉性;,根据更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 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 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 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 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更高人民法院已明文规定对相关 事项处理结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谭大荣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该院据此裁定对谭大荣的起诉,不予受理。
谭大荣不服一审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7)黔行终969号行政裁定认为,谭大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清镇市教育局1993年不予择优推荐其晋升其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004年不予批准其退休,清镇市 、贵阳市 就此事件的 复查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事实秉公处理,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清镇市教育局组织的职称评审活动以及批准教职员工提前退休的行为,系其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 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 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 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 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谭大荣对清镇市 、贵阳市 的 答复意见不服,亦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综上,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谭大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主要理由是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谭大荣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谭大荣诉称清镇市教育局1993年不予择优推荐其晋升其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004年不予批准其退休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或者上一级人民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 或者上一级人民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谭大荣因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及批准退休与清镇市教育局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其可依据教师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清镇市教育局对谭大荣于2004年不予批准其退休,从现有证据看,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关于清镇市 、贵阳市 的 答复意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 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谭大荣对清镇市 、贵阳市 的 答复不服,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谭大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谭大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之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大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科雄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李德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巍
书 记 员 朱小玲
教师法关于中级职称评定 教师职称是否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