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组织法调整的内容(行政组织法不涉及行政机关的什么)
需要履行法定义务的主体有 《组织法》中相关规定能否作为对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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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案件当中,对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法相关的规定,能否构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的问题。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组织法往往是不能构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比如说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组织法的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十二项项,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利和其他权利。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孟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组织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利和其他权利;
那么这项规定了地方人民 的职权,在职权当中从条文行为上来看,地方人民 的职权有很多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利、其他权利等等。在实践过程当中,往往会因为这一条而以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职。应当说这样的规定是地方行政机关职权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权。不是针对具体的行政领域的具体的事项来规定的。那么,具体的事项应当由哪一级行政机关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相应的职责,也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对于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加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作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将直接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受到损害。针对此类的具体职责,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具有明确规定具体履行职权的内容和方式。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笼统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 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 履行这种特定法定职权的,那么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行政条件,也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不构成行政行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
对于行政行为履职,要求履职,履职诉讼应当说在行政诉讼的大量的案件当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对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那么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呢?比如说行政机关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授权,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由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或者是行政机关遵行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或者指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执行上级机关的任务,决定,这也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依据。
比如说还有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导致的,自己的先行行为,如行政允诺等等这些也是构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的职权的依据。对于行政争议等等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机关的履职,如果行政部门不作为,那么可以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这是具体的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一个法定职权。
所以,履行法定的职权的法律依据并非是所有的法律依据,还要辨别相应的依据,地方人民组织法它规定的,这是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履职的依据的。地方人民组织法是宏观的管理规定,以此为提起履职诉讼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职必须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行政组织法不涉及行政机关的什么 被授权组织具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