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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是否可以 ? 泉州软件著作权 这4大误区千万不能碰
软件在登记获得了著作权后,相关权利人可以将软件著作权 给他人,需要注意这里 的往往是财产性方面的权利。那么,在 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误区呢?
泉州软件著作权 误区
一软件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 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 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
二软件 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 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 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 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 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 合同虽然没有备案,在软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著作权 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
三软件署名权与其他著作权中署名权一样不能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 已经成为共识。
四善意受让盗版软件不承担责任
在目前的软件市场,存在善意第三人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购买了盗版软件的情况。如果是明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购买的,或者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为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或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完全侵权责任,对此理解没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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