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背调流程(部门经理被总监架空怎么办)

生活常识 2023-05-14 20:35生活常识www.xinxueguanw.cn

事业编调动的更佳理由 总监变前台、高管变 ,被公司强制调岗怎么办?如何主张权利?

劳动者的私人法律顾问应聘入职工作离职 全环节实务指南

依法或依劳动合同调岗请求权

以案说法

1.总监变前台缺乏充分理由的属于侮辱性及惩罚性调岗

陈家诺于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2019年6月,公司将陈家诺的职务从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陈家诺称,调岗的真实原因是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公司才对其进行调岗。公司则认为,这是公司正常用工行为,陈家诺工作绩效考核成绩较差,公司出于优化调整需要曾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他调往8楼前台,是出于工作便利的需要。调岗后,陈家诺仍能正常考勤,公司并未剥夺其劳动条件。

2019年6月14日,陈家诺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通知公司其将于2019年6月17日交还门禁卡和其他资料后,不再回公司上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就此发生争议。陈家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793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具备合理性之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公司将陈家诺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陈家诺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公司对陈家诺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陈家诺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该行为应视为其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因陈家诺以上述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陈家诺正常上班至2019年6月17日。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对陈家诺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陈家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故判令公司向陈家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注本案中公司仅有违法调岗行为,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加诺邮寄律师函系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来源《南方工报》2022年2月18日第7版

2.浆纱工变清洁工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属于非法调岗

王某是某浆纱公司的浆纱工,2019年5月,因出现生产产品质量问题,王某向某浆纱公司出具保证书和检讨书。2021年5月,某浆纱公司向王某出具调岗通知,表明因其在当年上个月的生产中未严格按照浆纱工艺要求,造成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其不能再从事浆纱值车工作,第二天起从事日班全厂清洁工作,薪资待遇不变。当月,王某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公司对其进行侮辱性调岗。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应遵循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公司将王某调岗为清洁工,无经营上的必要性,也无合理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保护照顾义务,如果因为调岗使劳动者过去的技能、常识突然被否定,尊严受损,则此项调动即已违反用人单位保护照顾义务。尽管某浆纱公司明确薪资待遇不变,但其所做的调岗决定未充分发挥王某的职业技能。某浆纱公司调岗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并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劳动者有权据此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故判令某浆纱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294.94元。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3.高管变 无充分依据的属于非法调岗

2020年,李女士接到公司调岗通知,她的岗位撤编,她从管理者调为服务类角色。突然从“高管”变成“ ”,李女士拒绝接受。双方协商不成,公司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未得到支持。李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60万赔偿金及23万加班工资。李女士称,公司调岗撤编为虚构,实质是逼迫员工离职,故不同意调岗。公司方面认为,因组织结构调整,双方协商失败,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仅仅因为经营方针的变化,而对部分店铺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调整,李女士所在的部门仍然存续和运营。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负责的数十家门店的经营模式都发生了变化,故公司据此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万元、支付李女士未休年假折算工资3万余元。

案例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公众号

4.因职业禁忌调岗除须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具备合理性

小洪一直从事焊接工作,工作环境比较嘈杂。不久前,他体检发现患有噪音职业禁忌症,医生建议调离噪音岗位。跟公司沟通调岗后,令小洪没想到的是,调整后的岗位噪音与原来岗位相差无几,依然是焊接工作。于是小洪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公司以不服从管理开除了他。为此,小洪将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公司称,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噪声作业指噪声暴露等效声级大于80分贝的作业,新岗位符合这一要求。经法院调查,小洪的原焊接岗位噪声检测数值为82.9分贝,新岗位噪声检测数值为79.4分贝。

人民法院认为,小洪因在被告处长期从事焊接工作而致职业禁忌,公司理应对小洪作出妥善安排。虽然从检测结果来看新工位的噪音降到了80分贝以下,但已接近80分贝,且调岗前后岗位的噪声差别仅仅为3.5分贝,这样的做法很难令人信服是为小洪的健康考虑。,公司调岗不具有合理性。故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律师说法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应当对工作内容,即工作岗位,作出明确约定。,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一成不变的,除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或依劳动合同调岗,如果用人单位作出的调岗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则劳动者有权请求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借非法调岗而克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请求足额支付工资或支付赔偿金。

一、依法调岗

1.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法律特别规定了医疗期,以保障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治病疗伤时仍能享有一定的待遇。,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如果要求用人单位长期予以照顾,显然有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另行安排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目前工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3.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安排适当工作。

4.劳动者因所从事的职业健康受损

用人单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劳动者被确诊患有尘肺病

用人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二、依劳动合同调岗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的条件或情形,在满足该条件或符合该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相关规定或约定应当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关于调岗的约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1.劳动合同约定脱密期,在脱密期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劳动者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劳动者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2.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3.劳动合同约定实施轮岗制度

4.其他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与法律关于调岗规定相比并未对劳动者更为不利的约定,如特殊岗位的同事间恋爱结婚的其中一人应调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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