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交强险赔付后追偿怎么办(无证驾车交强险是否理赔)
无证驾驶致人十级伤残怎么赔偿 这个案例,对交强险如何赔付无照驾车事故,具有示范意义
无照,通常指的是无驾驶证,也就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也应该包括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注销的情形。
关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在实践中,很多法官律师都认为还包括【观点⑴】驾证被暂扣期间,驾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证被记满12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持军队驾证驾驶地方车、持境外驾证驾车等情形。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相应的驾驶资格;(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规定来看,无照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以外的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强险在是否赔偿问题上,有区别。
对于只造成其他车辆或货物等财产损失的费用,交强险不赔;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在交强险限额内只对人员伤亡的那部分费用,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付实务中,关于“若受害人只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时,交强险公司在赔偿时可以在相应份额下扣减”这个问题,到底该如何在交强险下进行赔偿问题,各地的观点不一。
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这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中也曾出现过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我们理解该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观点⑵】。
【简要案情】2015年10月11日 16时许,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JXD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案外人王某友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载顾某梅)尾部发生相撞,致顾某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徐某弃车离开现场。顾某梅当即被送往阜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月有余,用去医疗费48661.97余元。经阜宁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友、顾某梅无责任。经鉴定,顾某梅因车祸致两个十级、一个九级伤残。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徐某为顾某梅垫付医疗费用30400元、现金30000元,合计60400元。
【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定责适当,司法鉴定文书程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徐某驾驶的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事故发生,现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在当事人违法驾车的情况下,若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若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依法认定顾某梅的医疗费为48661.97元、残疾赔偿金为15538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58元、营养费为540元、护理费为4550元、精神抚慰金为90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合计221693.11元。
【阜宁县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徐某已经垫付了60400元,交强险限额除去财物损失后为120000元,顾某梅的损失已经超出该限额,故保险公司应在120000元范围内扣减掉徐某垫付的60400元费用,即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59600元(120000元-60400元)。其强调的是追偿权,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可向侵权人追偿,即实际侵权人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顾某梅59600元(120000-60400)。二、徐某赔偿原告顾某梅167089.11元,冲抵其已经垫付的60400元,其需要向顾某梅支付106689.11元。
顾某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情形出现。本案中,侵权人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顾某梅人身损害,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顾某梅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赔偿,依法应予以支持。现顾某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总额为221693.11元,徐某已预支60400元(包含医疗费30400元),两者相差161293.11元。该161293.11元差额部分超出交强险120000元,故应当认定顾某梅未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先行赔付义务不能免除。
,顾某梅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思路顾某梅未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先行赔付义务不能免除。因为徐某先行预付了60400元,顾某梅与徐某均认可其中的30400元系医疗费用性质 ,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对徐某应承担的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垫付义务予以免除。顾某梅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超过110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在110000元赔偿限额内承担先行垫付义务;其余损失1111693.11(221693.11元-110000元)由徐某承担,扣减其已经赔付的60400元,仍应赔偿51293.11元。其注重的是交强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即为了更好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情形出现,从而将侵权人垫付的费用进一步细化为医疗费用项下和残疾赔偿金项下。】
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阜宁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顾某梅110000元;三、被上诉人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再赔偿上诉人顾某梅51293.11元;四、驳回顾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补记中国银保监会公告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对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赔偿规则未变。
观点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宋鱼水、周红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239页。观点⑵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顾某梅诉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裁判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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