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又酒驾又撞人(喝酒无证驾驶撞人逃逸)
骑行小黄车算醉驾吗 酒驾撞人逃逸后继续饮酒K歌,男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酒驾撞人后逃逸,非但没有悔过之心,竟继续去喝酒K歌?近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那天,家住崇明的小黄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突然被一辆黑色汽车从后方撞倒。她看到那辆车减速停了片刻,旋即加速离去。摔伤在地的小黄连忙报警。
通过查看相关路段公共视频,警方通知犯罪嫌疑人张某到案接受调查。据张某交代,当天晚上,他和朋友们在酒店内聚餐,两三杯白酒下肚后,觉得仍不尽兴,一伙人便决定去KTV继续喝酒唱歌。
考虑到KTV距酒店不远,自己也并未喝醉,张某便抱着侥幸心理决定自己开车载着两个朋友前往。在经过一个路口时,车内三人都听到一声巨响,并伴有撞击感,知道出了车祸。
张某脚踩刹车停了下来,考虑到自己是酒后开车,就没有之一时间下车查看,而是坐在车内通过后视镜随意看了看,发现后车窗玻璃没有破损,就径直将车开走。
接到警方 时,张某正在KTV内和朋友们开心地唱歌,绿茶、啤酒兑着洋酒,一杯接一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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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处理,驾车逃离后又饮酒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张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成为了本案的难点。
本案的承办检察官认为,“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认定张某明知自己酒后驾车在道路上与人碰撞发生了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案中张某应负有停车抢救伤者、立即报警等法定义务,而他却驾车逃离现场,其主观故意就是逃避法律追究,据此张某具有视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的主观故意,应适用上述“两高一部”的《意见》规定。后经鉴定,张某二次饮酒后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0.89mg/ml,达到醉酒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
2021年4月,崇明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崇明检察院希望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能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共识,深刻认识到醉驾犯罪的严重后果和危害。一旦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救人、报警处理,而非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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