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若干规定)
法院评估是否合法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8条释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今后凡是由 *** 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只要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都可参加随机摇号,使每个评估、拍卖企业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本规定第8条来看,虽然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但人民法院对委托评估、拍卖的机构仍将加强监督。同时,有关 *** 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职能,也会相应地加强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拍卖企业资质认定的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符合哪一等级标准,就被评定为对应等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司法委托拍卖需要,确定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企业均可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开随机摇号。与原来相比,一方面推动了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评估、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强化了人民法院对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以便人民法院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实际上,通过行政权的直接监管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客观上等于加强了对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严格管理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取消评估、拍卖结果,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其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工作规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