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减刑假释最新政策(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九年刑期不交罚款能减刑几年 重磅!湖南高院出台减刑假释相关文件!这些罪犯被裁定不予减刑(附全文及案例)
近日,湖南高院出台《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10月2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发布几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湖南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不断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量。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共计32584件,审结31644件,结案率97.12%,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裁判指引》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01
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影响因素
02
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
03
明确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能力标准
04
明确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对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影响
05
明确了黑恶势力罪犯和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惩处。
《裁判指引》明确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纳入到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将其作为认定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因素。《裁判指引》结合司法实践,对罪犯确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进行了归纳罗列。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裁判指引》将罪犯的履行情况分为两种情形。罪犯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之一罪犯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或有履行能力却只部分履行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文 件 原 文
典 型 案 例
罪犯邓某生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邓某生,男,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执行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个月,报送常德中院审理。
常德中院审理查明,罪犯邓某生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本次只履行人民币一千元,且狱内消费较高,不具有悔改表现。
裁判结果:常德中院认为,罪犯邓某生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判项,不应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减刑。
罪犯夏某明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夏某明,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执行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岳阳中院审理。
岳阳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夏某明在服刑期间,两次违反监规,被扣奖励分40分,且罚金仅缴纳8500元。
裁判结果: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夏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犯罪性质恶劣,且罚金刑履行较少,应严格控制减刑间隔期和幅度,故裁定对夏某明不予减刑。
罪犯刘某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执行机关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报送娄底中院审理。
娄底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裁判结果:娄底中院认为,罪犯刘某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三类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故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王某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王某,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7月,执行机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八个月。
怀化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狱内月均消费约774元,原审法院已执行财产性判项5万元。
裁判结果:怀化中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该罪犯狱内消费高,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且系毒品犯罪主犯,应从严掌握,缩短其减刑幅度,裁定减刑六个月。
来源:湖南高院
罪犯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湖南省减刑假释补充规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