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粤明代言的违法广告(潘粤明代言违法产品)
律师做广告有什么规定 50万元!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明星代言有哪些禁忌?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王凤媛
王凤媛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服务 企业法律顾问 民商事诉讼
近日,演员潘粤明因代言保健品,被没收非法所得25.8万元,处罚25.8万元。
一款产品想打开市场、提高知名度,请明星拍广告做代言确实是一条捷径。
消费者看到某产品有明星代言,特别是知名度高、专业性强的那种实力明星,通常会觉得这款产品比较正规、厂家有一定实力。
如果消费者恰好很喜欢这位代言的明星,甚至可能爱屋及乌地支持他所代言的产品。
明星拿广告费,品牌方要知名度,可谓互利共赢。
但随着《广告法》的出台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明星接广告不做好背调、审好文本,则可能因广告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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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禁止代言人
推荐、证明
潘粤明代言的保健品有什么问题吗?
上海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潘粤明代言的保健品是一款日加满牌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
该决定书中并未批露饮品本身具有质量问题,仅仅是单纯就保健品广告违法进行认定。
经查,潘粤明2021年3月15日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饮品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含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
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 潘粤明”。
另查明,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饮品,东铪公司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60秒视频。
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东铪公司删除上述广告。经统计,潘粤明因该广告违法所得人民币257885.07 元。
上海市监局认为,潘粤明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商品作推荐、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之一款第(五) 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决定对潘粤明从轻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57885.07 元25;
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257885.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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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禁忌多
保健品正确使用或有益健康,当药吃则伤财误病。
很多中老年人受虚假广告及推销手段迷惑,迷信保健品,甚至耽误就医。
《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有更严格的要求。
潘粤明本次广告代言违法,问题就出在没认识到保健品广告和一般产品广告的不同。
除了上文中指出的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两项内容违法,保健食品公告也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除了保健食品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也禁忌颇多,不能随意代言。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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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保健食品广告相关案例与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需要仔细查看产品介绍和说明,选择有正规批文、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品,避免选择虚假宣传疗效的违法产品。
2.明星在接受委托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对产品详情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了解,审查文案,评估相关风险后慎重代言,避免因广告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名利两失。
3、别做省5元钱停车费被罚200元的傻事,如果感觉太专业,心里没底,建议聘请律师为你保驾护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六十一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之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之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之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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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代言违法产品 潘粤明因代言保健品违规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