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评残在哪公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残要求)
伤残鉴定单位找不到怎么办 案例分析退役军人事务局不予评残,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
案件事实
原告张铁山系楚雄彝族自治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公务员。2019年1月14日上午8点40分许,原告受单位安排,骑助力车从单位到州政务中心执行机要文件转换任务,行至文鼎路与鹿城南路交叉路口时被他人驾驶的微型车追尾撞倒。经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腰部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合并椎管狭窄、腰背部及臀部软组织挫伤、臀部皮神经损伤。3月18日,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该次事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1900010)。9月29日,经楚雄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市局提出申请,请求被告给予原告因公伤残评定。随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到楚雄市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原告为九级伤残。
10月30日,原告收集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并全部提交给被告后,经被告研究,对原告的申请拟同意评残性质和等级为因公九级,并与原告所在单位联合于11月4日至11月14日间作出申请伤残评定公示,公示期内没有接收到任何举报,也没有接收到任何与公示内容不符的意见。11月15日,原告所在单位向被告出具了公示结果确认函。12月上旬,被告将开会复核并将“拟同意评残性质和等级为因公九级”的意见逐级上报至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厅)。2020年5月下旬,省厅对原告申请事由进行了复核,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原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要求。随后逐级通知并向原告返还申报材料。遂2020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本案争议焦点
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是否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本案中,经被上诉人市局审查,上诉人张铁山符合因战因公负伤的条件,遂要求张铁山到楚雄市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张铁山为九级伤残。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被上诉人市局并未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即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属程序违法。
且被上诉人市局未收到省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遂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亦属程序违法。
在案涉的《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中,不予评残的原因为经云南省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核;依据为根据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不符合评定残疾评残等级。
案涉《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既未阐述不予评残的实际原因,未适用任何法律,被上诉人市局也未向法庭提交云南省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复核结果,属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
另,被上诉人市局是基于上诉人张铁山符合评残条件遂上报相关材料,如经州局审核认为符合评残条件,则上报省厅,如经省厅审核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则应该由省厅根据《办法》出具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由省局根据《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将复核结论和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本案中,被上诉人市局无证据证实其已逐级上报了相关材料及省厅已作出复核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作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作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被上诉人市局负有证实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行政行为合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案涉《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落款单位与签章单位不一致的瑕疵也应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行初6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楚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云南省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三、被上诉人楚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张铁山提出的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八条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 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 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局评残要求 退役军人事务局能不能办理评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