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如何对承包方延误工期索赔(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包括
总包工程验收后多久结清尾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结算协议后,双方还能向对方主张工期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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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张三公司和李四公司在工程完工之后签署了结算协议,但当张三公司向李四公司索要工程尾款时,李四公司却主张要扣除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李四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情景案例】
李四公司是某沿海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张三公司就涉案项目与李四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张三公司承包李四公司发包的项目,合同签订之后张三公司如约开始进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夏季多雨天气加上张三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更换频繁,导致工期延误半年有余,工程完工后通过了竣工验收,之后李四与张三公司便签署了《结算协议书》,协议书中包含了张三公司施工的项目以及增项等内容,没有提到索赔的问题。
后来张三公司找李四公司索要尾款时发现李四公司除了扣除合同约定的3%质量保证金外,还多扣了工程款,张三公司人员找到李四公司人员一问才知道李四公司以张三公司延误工期为由扣留了部分工程款作为延误工期的损失,张三公司认为当时双方在办理结算时都没有提到工期索赔的问题,现在双方签完结算协议之后又提出工期索赔,显然是故意刁难。
而李四公司则认为双方签署的结算仅仅是对张三公司施工工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金额的一个确认,并不代表李四公司放弃索赔的权利,李四公司坚持要扣留该部分工期延误赔偿款,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张三公司将李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李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那么张三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例评析】
关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了结算协议之后,双方还能否再向对方主张工期索赔的这个问题,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结算中没有约定放弃索赔权利的,双方在结算之后仍有权向对方主张索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中明确规定“(四)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认为结算时不具有终局性的。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方在签署结算协议后便不能再向对方主张索赔其要求支付违约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中明确规定“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结算的过程是双方共同参与的,是在充分协商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的,如果有索赔事项应当在结算中进行解决,若在结算时未提出,则应视为放弃索赔的权利,否则结算之后双方又提出索赔等问题,则无法确定承包人实际应得款项,结算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双方在做结算工作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否则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让结算工作失去了意义。
【风险提示】
作为项目管理人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去完成各阶段性工作,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延误工期等违约事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签证并留存证据,在 结算书时将索赔金及主张的违约金作为结算款的内容之一,避免出现结算之后再索赔的情形。
【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
(四)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双方未自行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的,从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
24、 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1、 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进行了工程结算,签订工程结算书的,原则上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书作为定案依据;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工程结算书有异议而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请求法院予以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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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包括 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工期吗